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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执法观念能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认为,两者之间应当进行价值上的选择,首先要认识到,只有限制公权力的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其次要从培养社会的法律意识着眼,从个案看有可能放纵犯罪,但是更要看到超期羁押行为对人们法制观念的影响。靠超期羁押来防止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对抗非法的现象,如果司法人员自己尚不尊重法律,又如何让其他人来维护法律尊严呢?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如何能够提高呢?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何家弘教授也指出,杜绝超期羁押必须转变执法观念,要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变为多元平衡的价值观。过去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然而人类社会的进步应该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不仅是对社会中守法公民的权利的尊重,而且包括对那些违法或者可能违法的人的权利的尊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是我们也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刑事诉讼中既要考虑保障人权,也要考虑社会稳定等其他方面,而不应仅考虑其中的某一方面。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

  人的行为是观念的体现,学者们一致认为,要预防乃至杜绝超期羁押,只有转变执法观念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何家弘教授总结了以下几种观念的转变:一是从权力本位的执法观转变为权利本位的执法观。我国长期重视权力而忽视权利,而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权利为本。执法中为维护国家权力就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二是从军事斗争观转变为文明的公正执法观。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执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受着军事斗争观念的影响。军事斗争的基本规律是“你死我活”,而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公正。三是从有罪推定的侦查观转变为无罪推定的调查观。侦查与调查体现了观念的不同。过去强调侦查,容易使办案人员产生有罪推定的倾向,容易出现以捕代侦、羁押后刑讯以获取证据的做法。四是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有很多案件,由于侦查机关没有收集到充分证据,虽然已经“破案”,但是“诉不出去”或者“判不下来”,形成超期羁押。究其原因,侦查人员的办案观念起了重要作用。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他人明白。侦查人员查清了案件事实,但是要让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相信这是事实,就要靠法律所认可的证据来证明。五是从依赖口供的证明观转变为重视物证的证明观。我国司法传统中重视人证,因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非常重视。现在,人类的司法证明已经进入了以“物证”为主要内容的“科学证据”时代,司法人员也必须“与时俱进”,转变观念。六是从坚持错误的知非观转变为知错即改的知非观。有些侦查人员知道错误拘留、逮捕后,不是立即改正、释放被羁押人,而是想方设法发现被羁押人的其他问题以证明其羁押行为的正当性,结果错上加错。

  但是,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那么目前应如何预防超期羁押呢?张智辉提出,预防超期羁押要在现有条件下多想对策。其中,少用羁押措施是重要手段。虽然法律规定了拘留、逮捕的期限,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羁押状态下的侦查并无期限限制。因此,应当研究在不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状态下,通过其他侦查手段来突破案件,减少对羁押状态下获取口供的依赖。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宋英辉教授认为,在完善现行羁押制度方面,登封市检察院探索对超期羁押问题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防范的转变,采取多项措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值得推广。这说明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减少超期羁押现象。但是为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高羁押率和超期羁押现象,还需要从制度上重新构建我国的羁押制度,比如拘留、逮捕以后是否羁押,在国外是由中立的司法官进行审查、作出决定,而在我国拘留、逮捕的后果就是羁押,没有进行司法审查,而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国外有定期审查程序,即由中立的司法官对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定期进行审查,而我国并没有这种程序,因此我国应当在宪法中确立羁押由中立的司法官进行审查的原则。另外,当前容易做到的是将羁押机关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以形成羁押对侦查的有效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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