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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与差距:从国际标准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4)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四)日益追求诉讼效率

  近几十年来,工业国家面临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即是犯罪率的急剧上升,统计资料显示:无论在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中,还是发展中国家,犯罪率呈不断上升趋势。从而给刑事司法系统造成极大压力。作为解决这种压力的自然反应,增加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就成为最重要的选择之一。由于在既定的经验情况下,司法资源的投入是有限的,那么提高诉讼效率,以最少的司法资源(人力、财力、物力)取得最大的案件处理量就至关重要。由此,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即作了相应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广泛采取简易程序或其它速决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最独特也最主要的提高诉讼效率的方式是适用“辩诉交易”。这一方式的基本内容是通过被告方与控诉方之间的协商,以被告人有限认罪,放弃辩解以取得指控减少或刑罚的减轻。[③]通过这种方式,作为当事人主义核心的法庭审判即被省略,而这种庭审通常是冗长、繁琐的,这就无疑大大减少了各方的讼累,使本来要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得以避免,从而提高了刑事司法系统的案件处理能力。对此,统计资料显示高达90%的重罪案件以辩诉交易方式了结。

  大陆法系国家对效率的追求更为强烈,侦查阶段,通过赋予司法官较大的灵活处理权,减少其制约关卡,以尽快抓获罪犯,快速终结侦查。审判阶段,不仅依赖于法律制度本身,而且通过法官职权的充分发挥和对当事人双方的抑制来控制审判进程,通过规定各种简易审判程序包括各种速决程序进一步简化程序,使法官的司法投入得到减少。例如,法国、德国等均采用处刑命令程序,对轻微刑事案件在控、辩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短时间内以非正规程序予以处理。

  当然,这里要指出,对效率的追求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主要是指诉讼公正性,在大陆法系则还意味着不能有损客观真实原则,不能放纵罪犯。从目标来看,效率的追求在有些国家特别是美国已受到怀疑与批评,美国全国咨询委员会提议废除辩诉交易,其理由在于:这样有冤枉无辜的风险,使法院行政复杂性,同时还对社会寻求保护的需要构成危险。[④]这表明对效率的追求并非漫无边际,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至少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对效率的追求会维护现状而不会有大的扩展,而有的国家,由于过去缺乏简易程序的规定,则立法上或司法实务中都有可能依效率观作适当改革。

  二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作了重大修改。1996年3月17日,一部新的《刑事诉讼法》诞生了。新《刑事诉讼法》是对旧《刑事诉讼法》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从内容上看,新法典保留了旧法典中诸多仍具有适用价值的条款、条文。立法体例、技术风格,也基本保持不变。但是,综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不难发现,这次修改,称得上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大改”。旧《刑事诉讼法》164个条文中,有100多处作了改动,而且,许多条文的修改、补充,标志着司法观念的更新和诉讼结构的变革,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日益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发展动向以及与世界发展趋势的趋同。概括起来,新《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变化有:1.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2.完善了强制措施,严格了适用期限。3.强化了对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保护。4.提前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5.废除了免予起诉,改革了审查起诉制度。6.法庭审判增强了“对抗性”色彩。7.增设了“简易程序”。

  修改后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已接近或基本符合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顺应了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如:诉讼结构中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技术规则,开始要求当事人举证,注意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积极作用;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传讯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得到加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简易审判程序开始确立;等等。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受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国家制度、文化传统、司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差距尚存,甚至,我国已经承诺的某些国际标准,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未能体现。因此,可以说从刑事诉讼世界发展趋势的角度考察,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既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也有不足和局限。其突出表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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