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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与实现正义:论刑事诉讼参与原则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摘要」

  为保障司法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刑事诉讼必须确保当事人和公民对诉讼的参与性。我国长期以来十分重视当事人和普通公民对诉讼的参与性,并为此提供了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保障。但是,我国刑诉法关于参与原则的规定也有一些亟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参与、当事人、公民、依靠群众

  基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公正的需要,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十分重视当事人和普通公民对诉讼的参与性,参与原则由此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之一。本文从考察参与性原则的理论基石出发,分析了参与原则的内涵,并阐述了参与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贯彻实施的现状和不足之处。

  一、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在现代社会,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已被视为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项制度性优势和结构特征。它根源于这样一个心理学事实,即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人们自由权利的扩展,人们越来越不愿意受到他人的控制或限制,哪怕这种控制或限制对其本人来说是有利的,而是希望能够由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自己管理自己的生活。这种新自由主义思潮在政治生活领域中的表现就是公众从未如此迫切地希望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管理,而作为对这一思潮的回应,政治参与权已经被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而对公民参与权的保障,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尺。

  从本源上考察,参与权理念的兴起实际上是近代以来国民主权观念的勃发。在封建专制时期,政治上崇尚“君主主权”,因此,国家的一切事务都由君主及其代理人来管理,国民只是被管理的对象而非管理的主体,国民没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当然也就没有办法保护自身权益。近代以来,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封建的君主神话,确认国民才是国家主权的主体,由此实现了由“君主主权”向“国民主权”过渡的国家主权原理的转换。根据“国民主权”的政治原理,必然逻辑地延伸出这样一个结论:既然国家主权属于国民,那么国民就应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事务,就有权参与决定关系到自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参与权理念由此而得以兴起。

  诉讼从来就是一个国家政治状况的反光镜,政治领域的观念变革和制度变迁必然映射于诉讼程序之上,“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在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中,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1]近代以来,与政治领域的民主化趋势相适应,在诉讼领域也兴起了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司法民主化,首先意味着对当事人参与权的保障,“人们至少有理由期望,在作出关系他们的判决之前,法院听取其意见,即他们拥有发言权,”[2]这被视为是司法民主的底限要求。保障当事人参与权的观念基础是诉讼主体性理念,间接来源于国民主权观念。根据诉讼主体性理念,当事人不再被视为诉讼程序的客体,而是被视为积极参与诉讼程序的、享有各种程序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必须保障当事人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对作为当事人的被告人的诉讼参与权的保障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因为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不仅涉及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秩序,而且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等重大权益,因此,在程序上必须确保被告人能够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并最终影响到法院作出关系其自身利益的判决。同时,也正是在这一参与过程之中,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才能真正得到尊重,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才得以凸显,“某人被允许参与诉讼也表明别人尊重他,即他受到了重视”。[1]在现代法治国家,当事人对诉讼的参与性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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