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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上诉要求枪决 上级法院应如何处置?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2002年6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芜湖县法院大法庭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文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李文革非常懊悔,面对受害人家人异常激动的情绪,面对受害人母亲当庭留下的眼泪与鲜血(受害人母亲当庭头撞法庭案几,留下一滩血),李文革要求一命抵一命,并在三页宣判笔录上连书三遍“我要求枪决”!

  事情还得从李文革所犯下的案子说起,2001年11月28日晚,李文革从宣城市离家出走,步行了近二十个小时,行至芜湖县赵桥乡杨老村时,他感觉心中有股气,按捺不住想杀人泄愤。李文革遂踹开公路边一家村民旧宅,窜入房内找到一把木柄锄头,出门见公路旁正有几名学生,于是就冲上去。

  此时正值下午放学时间,赵桥中学学生江小龙等正和几位同学一道回家。一路上,小家伙们又蹦又跳,打打闹闹,谁也没有料到灭顶之灾已悄然来临。李文革冲出门也不讲话,拿起锄头就朝被害人江小龙头部砸去。江小龙被砸倒在地,李文革仍感怒气未消,又持锄头向其头部连砸两下,可怜才13岁的江小龙就这样倒在血泊之中。李文革仍不罢休,又拿着锄头追打行人,并将路旁正在行驶的汽车玻璃砸碎,直到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江小龙后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花季般的少年就这样结束了生命,父母带血的哭声再也唤不回活泼灿烂的儿子。

  李文革当晚一言未发,次日及庭审中向民警与法警说:“当时我心里很生气,就想杀人。我感到自己是宇宙的太阳神,全身筋在不停地跳,感到身上就象有一股气在逼他打人、杀人。杀伤了小孩,气就消了。”

  人们不禁要猜测:这丧心病狂的家伙是不是“法轮功”患者或者是精神病?经查,李文革没练习过“法轮功”;经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李文革案发时急性躁狂发作,具有限定责任能力。

  既然是具有限定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么就罪不处死,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是芜湖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李文革有期徒刑15年。对此判决,被告人李文革不服。2002年6月21日,李文革书面正式上诉:“认为量刑太轻,认为自己作案手段极其残酷,要求枪决,请省高院领导给予批准”。(其上诉状就是这几句话,但可断定,开庭与宣判时其身体很好,精神无异常。)

  这也给司法实践出了道难题,这道题并非是情理上的:疑犯李文革要求枪决自己,受害人的父母也要求枪决罪犯,法院为何不成全双方当事人。而是法律上的:李文革的上诉是否有效?

  刑事案件宣判时,法院将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表面理解:只要对一审判决不服,不论认为判重了还是判轻了,只要在上诉期内的上诉都是有效的。但是,李文革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诉讼程序也无异议,仅认为量刑太轻,要求枪决。此种情况能否启动二审程序?李文革上诉是否有效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这种上诉是无效的,理由如下:第一,违反正常人思维逻辑。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总是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考虑,想通过上诉程序,改变或减轻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第二,纵使一审法院量刑不当,对量刑不当的上诉案件,只能减轻,不能加重。国际通例,上诉是不加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也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三,李文革被处死的可能性在理论上是存在的,但有法定的前提条件,需要检察机关抗诉或要有新的更加权威的鉴定来否定原鉴定,证明其案发时确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在本案中,李文革对诉讼程序无异议,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第四,如果对“不服”二字表面上有两种理解-或认为判重了或认为判轻了,那么不知道对“服判”二字又做何种解释?实际上,服判并非是正正好,而应理解是对自己的判决是正好适当的或是较轻的。最后,即使李文革上诉有效,除增加一个案件数、增加上一级法院工作量之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上一级法院是不可能改变对李文革的处罚的,更不可能加重处其极刑。实践中,也几乎没有象本案这样被告人上诉要求加刑处死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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