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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传统的力量还是环境的影响,并不是不能动摇的,关键在采取的方式。有人认为仅仅在法律上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实在是过于单纯。曾有位法学家告诫过,“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四、法理学视角: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失衡是证人拒证的制度原因

  权利和义务一致,乃是法学的基本原理。因此,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应当与其作证应享有的权利联系等在一起,而作证义务的履行又应当与不履义务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然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的不明确性、权利义务的失衡性,乃是造成证人拒证的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刑事法第37条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从法理上分析这是一条义务性规范,但不履行义务会导致怎样的法律责任却无相应规定,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疏漏。在实践中,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拒不出庭或以种种理由拒绝作证,法律竟然束手无策!而综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律对证人义务的规定,许多国家都是有法律制裁措施相随的。当然,我国需不需要借鉴他国的做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鉴这种做法,仍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但法律对义务的不明确性却亟待解决。

  其次,关键的问题在于,对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至今困难重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笼统地规定了证人有经济求偿权、获得人身保护权等,但这些规定根本没有也不可能落到实处,这就导致证人想作证也要伴以一定代价:第一,在当前生活条件并不十分优越的条件下,对一个证人来说,作证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许多国家都有作证费用补偿的专项法规,而我国刑事诉讼和有关法规中均未规定是否应当补偿、由谁负责补偿和如何补偿等基本问题,致使证人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权成为空中楼阁,就算要实行也是于法无据,长此以往必然会挫伤证人作证的积极性;第二,对于证人的安全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导致证人作证顾虑重重。因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作证的风险大于民事案件,证人的人身保护才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证人保护特别是事前、事中保护的缺失,以及证人保护范围过窄、种类过少、机制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加上打击报复证人的事件得不到妥善解决 ,给证人作证蒙上了一层恐惧的阴影。第三,对于特殊证人未能赋予其免证特权,例如因夫妻关系、职业关系、公务关系等具有特定社会关系的人,国外一般都赋予其免证特权,以保护更重大的社会利益不受损害,并把证言特免权纳入到整个权利保障体系之内。我国能否借鉴证言特免权、在多大程度上赋予证人特免权,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但这种从证人角度出发,保障证人权利的原则值得我们引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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