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构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首先,在犯罪日趋隐蔽化的今天,利用犯罪参与者证明犯罪,显得十分必要;其次,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看,通过对罪行较轻或显著轻微的人免予追诉或减轻指控而换取追究罪行更为严重、对社会危害更大的犯罪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的最佳选择;第三,使用污点证人,有利于分化各犯罪人,贯彻坦白从宽政策,有利于促使一部分犯罪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和悔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第四,从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讲,由于污点证人参与了全部或部分犯罪,对案件事实往往有更多、更细的了解,故此有其他证据不可比拟的优点;第五,使用污点证人,有利于有效收集其他证据,节省破案成本。

  但是,也必须看到,污点证人使用不当,可能会妨碍社会正义的实现,轻纵犯罪,也可能会冤枉无辜或者侵害被定罪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因此,对于污点证人的使用,应当予以规范。具体而言,构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应当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对案件范围予以必要限制。一方面,要考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同时要考虑收集证据证明犯罪的现实需要。据此,可以将其限于有组织犯罪、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等案件;其次,确立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指控和认定被告人有罪,除污点证人外,还需要其他辅助证据;第三,要考虑污点证人参与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因充当污点证人而不予追诉或者免予刑罚处分的,应当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参与人,譬如只是一般性地参与犯罪的人、从犯、胁从犯等,而不能是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主要实施者;第四,对污点证人不予指控或减轻指控,不得损害司法尊严和社会利益。为此,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审查、制约机制。法院审判时,也应当充分考虑此因素。

  此外,构建我国污点证人制度,还应当在制度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1)完善证人保护措施,解除污点证人作证的顾虑;(2)将对污点证人不予指控、免除或减轻、从轻处罚的情形,分别情况予以制度化。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