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德国证据使用禁止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较(2)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其发源地美国一般是指,对于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或扣押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目前,美国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其发展和适用范围一直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作为普通法的美国,长期以来都遵循着一个明确的证据规则,即证据取得方法的不适当性与其可采性无关。但从十九世纪后期开始,这一传统开始在美国发生变化。在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博伊德诉美国案中,对涉及自我归罪问题首次采用了排除规则。直到1914年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运用排除规则否定了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非法搜查、扣押取得证据,违反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192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朗伯诉美国案中扩展了该规则的适用,不仅用该规则排除初级证据,而且也用于排除以非法取得证据为线索而获取的派生或二级证据,并形成了后来的“毒树之果”理论。然而,威克斯一案所确立的排除规则并不适用于州法院系统,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在各州法院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961年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借助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宣布,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系统。至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最终得以确立。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以来,其适用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对非法搜查获得证据到针对一切非法获得的证据。[5]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执行影响到对犯罪的控制,引起美国公众不满。面对这样的社会压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不得不对该规则的适用施加限制。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一系列适用该规则的例外,主要包括:“独立来源”的例外、“因果联系减弱”、“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其中,前两个例外出现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的早期,因此可以看作是在马普案中被强制推行到各州的实质性规则的一部分。后两个例外确立于1984年联邦最高法院的两个判例中。一般说来,“独立来源”的例外、“因果联系减弱”和“必然发现”的例外是将派生证据或二级证据排除出排除规则的范围,而“善意”的例外是排除初级证据的例外。[6]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作为法律的强制要求发挥作用的,因此常常被描述为“自动排除”,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者导致证据不可采。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或者第六修正案获得的供述;(3)违反五或者第六修正案获得的人身识别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7]可见,美国不仅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还排除非法搜查扣押等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虽然存在若干例外,但其非法证据的排除贯彻的还是相当彻底的,极大地限制了非法取证手段的滥用,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德国证据使用禁止与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知,虽然德国和美国都否认非法取得证据的效力,排除适用非法证据,但作为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和美国的诉讼价值、诉讼模式有很大差异,因此德国的证据使用禁止与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必然存在较大区别,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以资借鉴。

    (一)确立的价值取向不同

    美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制止警察在取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美国理论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要想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宣告违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并予以排除。在德国,威慑的理念并不象在美国那样扮演那么重要的角色。[8]德国证据使用禁止的主要目的则是着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执法需要的平衡,如果侵犯公民权利或者采取违法手段收集证据,一般应禁止使用该证据;但基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并不一定完全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