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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的根源与防治对策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2.应当进一步健全与完善证人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证人作证制度,我国学者已有不少有益的探索。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作证制度体系。

  第一,规定证人的范围与资格,如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第二,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如明确规定补偿的内容、程序及补偿的承担;第三,健全证人安全保护制度,如对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犯罪等案件性质恶劣、涉及面广的证人可有公安机关组成特别行动小组,日夜进行保护,或者在闭路电视系统中陈述证言,对一般的证人根据情况可戴面具作证;第四,完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规定证人基本权利,如证人有依法作证的权利,证人的人身和人格权利不受侵犯,有用民族语言作证的权利,有一定的拒绝出庭权,对姓名、住址等个人资料有一定的保密权。此外,证人还应当有获得特殊保护权,特殊证人的拒证权,或称证人豁免权、免责权。一般而言,司法人员、辩护律师、配偶及三等血亲以内的直系亲属和因职业、职务或者公务而知悉案情的人都不适宜作为证人,应当排除其作证资格。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草案)第9条(证人拒绝证言的权利)指出:“在证明与被指控人的关系之后,以下人员有权拒绝作证:①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②被指控人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③被指控人现在的直系姻亲或者二亲等内的旁系姻亲;④被指控人本案中的辩护人。”对该草案中所指出的证人免证范围有的论者指出“未免过宽”,我们认为,范围问题确实值得进一步商榷,但建立证人免证制度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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