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均衡思想与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其三,刑法有一条重要原则是谦抑性原则,即刑事立法非在处罚必要的情况下,应该选择非刑法的处罚方式,在同一范畴中,应该选用较轻的规定。也即非是必要,在同等法律中应不选用刑法;在非选用刑法不可的情况下,应努力选用比较轻的法律规定而舍弃比较重的法条,宜轻不宜重。依据这样的刑法思想,诉讼活动在同等罚则中应努力选取较轻的结果,这样的选择既包括实体上的自然也应该包括程序上的,同一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能适用较简约的程序就不宜适用较繁琐的程序。——固然每一名刑事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肃审判,但是对于审判的过程而言,悔罪者和毫无悔意者应该有所区别,否则,对悔罪者是一种程序上的蔑视和否定也不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从这一点讲,审判实践中的相同程式并没有体现出我国刑事法律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
故此,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既要从实体上体现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也应该从程序上表现出简化审判的从轻待遇,在诉讼过程中,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都应该适当从轻、从简处理,尤其是在诉讼的中心环节审判程序必须区别事之,以真正体现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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