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作证是否可取(3)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二、可取吗﹖
因此,悬赏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自身使然,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评析也应在这一背景下进行。从这一作法的实际运作来看,也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其一,由于我国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补偿没有任何规定,而实务中国家一般也不会承担这(下转第49页)(上接第38页)笔费用,因此,这也成为一部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对于此种情况,辩方通过承诺给予其出于出庭作证而所造成损失予以补偿。尽管按道理来说这笔费用补偿的主体应该是国家,因为刑事诉讼的结果从表面上看好像只关系到被告人,但从深层次来看,其更应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如果采用由辩方予以补偿的方法,很容易受到利益杠杆的驱动,难以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是在国家不予承担的背景下,由因证人出庭作证而在客观上获利的辩方给予适当补偿不能不说是一种好的选择。其二,除了给予由于作证所花费用外,还给予其他奖励,即这种人作证是在利益的驱动下而进行的。这种做法除了存在上面分析的弊端以外,它对一个国家公民所应具有的国家责任感也是一种严重的侵损,会滋养一种利用国家规定义务作为获利的手段的风气。
以上分析可知,由于立法本身的缺陷以及法律在运行中被任意揉搓而生成的悬赏作证,尽管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审判程序实质化加强的趋势,但从深层分析和长远来看,这一现象最终损害的不仅是程序中的公正,甚至对全体民众的社会责任感也是一种侵损。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发生,在立法上我们应尽快完善我国的证人作证制度,确立证人作证义务、责任和及相关的费用补偿以及证人保护等问题,从法律上保证国家对辩方的取证、调查的协助责任,使程序的改革能达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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