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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适用根本条件的基本元素分析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适用减刑的根本性条件系统有三个基本元素组成,即悔改表现、立功表现以及重大立功表现,对每一个基本元素的内容及具体运用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辨析了理论上与实践中存在的不同观点,并提出如何对非监禁刑如死缓犯、缓刑犯适用减刑的条件问题。

    「关 键 词」减刑/悔改/立功/重大立功

    「正 文」

    减刑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是积极行刑时代的一种有效的行刑调控模式。由于现阶段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及鉴于减刑具有假释所不具有的灵活性、重复适用性和连续刺激性等特征,在行刑司法实践中减刑的适用率远远高于假释等其他行刑制度而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刑事司法活动。而问题的另一方面由于假释制度极低的适用率,(注:实践中一般不会超过5%,如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2-1994年三年中假释人数占当年减刑假释总数和在押犯总数的比例分别是12.03%、2.62%;11.81%、2.66%;10.41%、2.20%(转引自上海监狱局课题组:《预防重新犯罪面临的问题》,载《上海警苑》1999年第2期。);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假释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规定了假释适用的禁止性情形,实践中仅有的一部分“指标”也因“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要求及“害怕承担责任”的心理而又多分配给那些老幼病残犯,于一般犯人几乎无干。)造成普遍依赖减刑作为“有效”的行刑调控手段,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减刑滥用现象一定程度的存在,如适用减刑存在着按比例分配、呈报减刑次数的人为限制、减刑幅度过大、间隔时间过长、综合测评的手段不够科学(人为的、主观的因素过多)、缺少善后制约力等弊端以及由于减刑的大量适用使假释形同虚设等现状,以致于有人主张取消减刑。(注:周少元、孙明科:“减刑的困境与假释的适用”,载《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6期,第23-25页。)我们认为,在目前刑事法律制度下,全面认识、充分肯定假释的功效和依法实事求是地适用假释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依法严格把握减刑的适用条件。

    一、减刑适用的根本条件及其基本元素

    适用减刑的犯罪人必须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是我国减刑制度诸要件中最核心的要件。刑法学界很多学者称其为实质条件(要件),也有学者称其为(最)根本条件,似乎这两种概括(表述)

    无所区别。但笔者认为,二者所表达的内涵还是有所不同的,根本条件是指在事物的诸条件中份量最重、作用最明显的基础性的条件,而实质条件则是表明在事物的诸条件中最为本质的、最深层次的条件或原因。可见,前者是侧重于事物的客观的外在表象,后者侧重于事物的内在的本原的深层次的东西。就减刑而论,笔者认为,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一外在的可现的因素是适用减刑的根本性条件,而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条件是这一根本性条件所体现出来的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弱甚至消除,即减刑与否的实质性要件是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消长状况,它说明了为什么在刑罚执行期间受刑人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就可以对其适用减刑,之所以称其为实质性条件,因为其本身是内在的、非外观的、深层次的、需要人们经过抽象思维和全面分析才能认识它,而人们的直觉所能把握的往往是事物的现(表)象而非本质。将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弱甚至消除作为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条件也是与减刑存在之根据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减刑的实质性条件与根本性条件二者密切关联,犹如鱼如水、火与烟的关系,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受刑人人身危险性的消长依赖其是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一评判材料,正如有学者所言,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正是其悔罪之意和悔改之心的客观表现,表明人身危险性已经减小。(注:周振想:“论罪犯的立功表现”,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第58页。)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不仅表明了受刑人人身危险性的减小,而且其程度也反映了人身危险性减弱的程度如何。基于减刑的实质性条件与根本性条件的这种密切关联,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充分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的减小,所以,司法实践中最具现实意义的是减刑的根本性条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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