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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缺陷 监督的盲点——对刑事上诉案件审判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具体的职能主要是:对特定案件进行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和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其中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一种全方位的监督,包括了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司法实践中,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执行监督相对来说均开展得比较好,不但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等),而且均制订了较为规范的法律文书(如《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纠正超期羁押违法通知书》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刑事上诉案件比例会有所上升,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责尤其是对上诉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却未能很好地开展,且暴露出不少问题:如立法上有缺陷,可操作性差,等等。本文试图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的现状与原因进行剖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发挥和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的概况与现状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具体而言,其内容包括了:①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③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法庭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⑤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⑥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⑦判决、裁定是否错误;⑧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刑事审判监督是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既防止放纵犯罪,又防止冤枉无辜,既防止重罪轻判,又防止轻罪重罚。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一审的审判监督开展得比较好,主要是通过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况进行监督(简易程序案件除外)、通过调查和审阅案卷等方式来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通过审查判决或裁定书是否正确以及提起抗诉等形式来进行监督。对一审的刑事审判监督之所以开展的较好,是因为此项监督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践中便于操作。但对刑事上诉案件的监督却不尽人意。

  且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系列数据与案例:

  ①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刑庭2002年审结刑事案件795件1088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有73件105人,上诉率超过9%.该区检察院收到二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仅53件,其中改判的有15件,裁定发回重审的2件;上诉案件中,上一级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仅为1件,且上级检察院从未收到过一份二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②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01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729958件,受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共21098件,占2.9%,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仅为4697件,发回重审1538件;上诉案件未见相关数据。在司法实践中,上诉案件的数量远远超过抗诉案件的数量。

  ③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公司人员受贿犯罪一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周某某利用其作为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人民币171万元,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退清全部赃款,以公司人员受贿罪从轻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二审判决书除认定周某某有自首、退清赃款的情节外,还认定其有立功情节,从而对其减轻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据调查了解,认定周某某立功的证据材料是在庭审后由法官获取的,且未在二审法庭上进行质证。该案宣判后,出席法庭审理的检察官没有收到判决书,而该区检察院也是通过一审人民法院才收到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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