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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所谓刑事证人是指凡是知道刑事案件情况,并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谓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指刑事证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出席法庭,当庭陈述和回答本人知道的案件事实。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也是法庭查明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手段。为此,明确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认识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确保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推进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并落到实处有重要作用。

  一、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早在五十年代,董必武同志就提出“公开审判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公开审判就在于将法院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公置社会,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既增强了法院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又有利于广大群众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法院开庭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查清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要是对证明事实的证据的认证。证据只有在法庭上经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而证人证言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证人因思想文化素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等主客观因素,其证言的证明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率相当低。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责任心。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促使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更加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提高业务水平,严格依法办案,并可以防止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证人当庭作证,在控辩双方的质问下,法官对证据是否有效,依法当庭加以确认,并可当庭认证。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使用证据的随心所欲;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认证。这就使得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由于认证的公开性,避免了法官使用证据的偏面性,促使法官公正断案。

  2、有利于全面核实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仅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或鉴定结论,剥夺了被告人与证人、鉴定人质证的权利和机会。法官往往也会疏忽有利于被告人一面的证据,不能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人当庭作证,并经控辩双方讯问、质证,证人所反映内容更加全面、客观,使法官能公正断案,正确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仅仅是由公诉人宣读证人的证言笔录,也使必会影响到法官在法庭审理中对该证据的认证,进而直接影响到裁判效果。

  3、有利于揭露犯罪。证人当面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案件事实公置于法庭,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使社会上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认识到一旦犯罪,必然留下证据,必然受到群众的揭露,难以逃脱惩罚,从而消除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也可使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4、有利于提高证人的法律责任感,增强其证言的证明力。证人出庭,在庄严的法庭上,由法庭依法告知作证的法律后果,促其准确表达真实情况,从而提高了证词的证明力。

  5、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公开审判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扩大审判社会效果,从而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无论犯罪分子怎么隐蔽和狡猾,都会被揭露出来,受到应得的惩罚,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的一种,是司法人员所使用的不可缺少的,最广泛的证据。但证人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偏面性。因此,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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