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刑事诉讼法论文 >
简论证据不足不起诉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理基础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体要件是案件的证据达不到起诉所必须具备的证明标准的要求

  ●补充侦查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程序条件

  ●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的赔偿责任,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含义及诉讼价值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所确立的一种不起诉类型,它同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一同构成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理基础。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罪推定是指:“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于经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案件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够使公安司法机关从积案中摆脱出来,这也体现了不起诉的诉讼效益价值。

  与无罪推定直接联系的是证明责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证明责任严格地由控诉方承担。如果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楚,使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处于不能证实的悬疑状态,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证据不足的界定标准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体要件

  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实体要件是案件的证据达不到起诉所必须具备的证明标准的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具备:“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了解释。也就是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当然这种疑问或者是根据常识推断出来的,或者是根据其他证据事实而形成的,即应当是合理的怀疑,而不是无根据的怀疑。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具有三种作用:一是确认存在犯罪;二是将此罪与彼罪区分开来;三是衡量罪轻罪重。缺乏确认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的,应当被认为是证据不足。这种缺乏还包括因取证行为严重违法而导致证据被排除使用所造成的证据欠缺。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必然造成疑罪,应当本着“罪疑从无”的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这主要指犯罪人是谁而言。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程序要件

  补充侦查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证据不足时,不能径行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退回补充侦查,补侦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必要条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限。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与刑事赔偿问题

  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三类情况来看,酌定不起诉是在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意见比较一致,但对证据不足不起诉,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意见却不一致。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区分刑事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