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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思考和预防对策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然而在教育整顿活动的查摆问题过程中,发现无罪案件在一些地区具高不下,导致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形象,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笔者认为,把案件质量视为生命,视为形象,下大力量把无罪判决案件降低到最低程度是我们的共同目标和职责,为此,笔者针对无罪判决案件的成因、检察人员执法观念和防范措施等方面作了认真思考,下面就此谈点浅见,

  一,无罪判决案件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

  根据刑诉法162条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无罪,一类是证据不足的无罪。法定无罪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刑诉法第15条之中。证据不足被判无罪的案件,有以下几种类型:

  1、案件原本证据就不充分,由于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事过境迁,证据灭失,有的证据搜集不齐,或无法搜集,造成了案件本身就带有证据不足的情况,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从而给案件认定带来困难,法院有可能对案件宣告无罪。

  2、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导致案件认定不充分。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一对一“的案件中。在庭审过程中,一旦翻供或翻证,否定犯罪事实或改变原来证言,使案件证据出现定与不定的”一对一“状态,如果无新证据出现法院一般要作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关键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案件认定证据不充分。有的证据在案件中起决定作用,有它案件就可以认定,无它案件就不能认定,如鉴定结论等一但发生变化,很可能导致案件不能认定,从而出现法院判无罪的情形。

  无罪判决案件产生原因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大致有以下几类:

  1,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1979年刑法实施以后,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发生很大变化,人大常委会颁布了许多决定、规定和补充规定,两高对如何执行法律亦作了很多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开始实施。为此在新旧法律衔接,接替过程中,执行法律就会出现差异,有些情况下因法律规定的变化而导致无罪判决的出现,如主体发生变化、追诉时效或犯罪数额的变化等。

  2、司法各部门之间意见分歧导致无罪判决的产生。由于公、检、法三机关所处位置不同,作用不同,责任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也不同,更主要的是证据标准不同,对案件的处理会产生不同认识,由此产生无罪判决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律政策界线掌握上的不同产生的无罪判决案件,这类案件法院与检察院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上没有分歧意见,只是对如何运用法律认识不一致,结果造成无罪案件的出现。另一种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不同产生的无罪判决案件。这类情况在无罪判决案件中占绝大多数。

  3、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办案制度不落实,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主要体现在办案人员办案水平不高,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或者责任心不强,在法律发生变化后仍然凭老经验办案,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办案,为此导致出现错案。

  二、更新执法观念,提高证据审查意识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日趋完善,近年来出台了若干法律,法规,体现出我国已经走向法制化、依法治国的轨道,特别是修订后刑法,刑诉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立法,执法原则有了重大修改,庭审方式亦有重大改变。为此,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必须更新执法观念,公正司法,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类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由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方面转变,更新执法观念。近年来有罪推定的积习和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导致在办案中只重视有罪证据的侦查和审查,忽视无罪证据的审查,只重视有罪证据的调取和补充,忽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证据间矛盾的排除,结果必然会出现案件质量不高的现象,或造成错案的发生。刑诉法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明确规定了诉讼过程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要求我们政法干警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批捕、起诉阶段,在思想上首先要体现出这种观念,切忌先入为主,其次,要在无罪推定原则指导下,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即要注意证明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注意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以改变重打击,轻保护的旧观念,确保公正司法;再次,还要注意各种证据之间有无矛盾,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切忌主观、片面和先入为主,改变有罪推定的积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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