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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之我见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当前,在部分自侦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经常出现反复甚至翻供的现象,给案件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加之,自侦案件所收集的直接证据相对较少,因此如何有效运用间接证据使之形成锁链认定案件就成为必须重视的问题。笔者对此略陈管见。

    一、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原则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且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原则,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自侦案件的所有间接证据亦不例外,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达到本身确实的程度。如果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导致间接证据本身不确实,据此得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就不可能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对每一个自侦案件所涉及的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笔录等间接证据,都应该查证属实,并分清真伪。

    (二)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是多种多样 的,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它的结果,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则是案件事实的条件;其他如证明某个证据的真伪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等,也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究竟哪些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侦查人员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确定。由于单个间接证据往往不能清晰地表明它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必须将它与其他间接证据相结合才能判断出这种联系。因此,侦查人员必须客观地、细致地对全案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查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切忌人为的主观猜测和牵强附会。

    (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客观地说,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只有将所有能够证明每个片段的间接证据收集起来,从中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一条锁链,使每个间接证据都成为其中的一个环节,环环相扣,使每个环节都不脱落,才能据以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如果间接证据只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或者只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但不能证明案件的每个环节,即使间接证据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四)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在办案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做到间接证据相互之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也没有矛盾。如果发现矛盾,必须继续收集证据,深入调查研究,合理排除矛盾。否则,就不能勉强定案。

    (五)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不仅要表明这一结论是有根据的,而且要表明其他任何结论都是不可能的。只有这样,它才能具有不可动摇的证明力,从而雄辩地证明案件事实。

    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操作方法

    在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案件涉及贪污、贿赂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多种犯罪案件,每种案件的证据要求、证明标准不尽相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方法也不尽同一。因此,笔者试就目前几种主要案件的操作方法谈谈意见。

    (一)贪污案件的操作方法。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类案件的证据要求至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等各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贪污案件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案件的直接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证据只能划为间接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出现反复或者辩解,案件就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来认定。因此,在贪污案件中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其操作方法一般是:①收集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履行职务的情况、公款公物的所有权、财务支出的手段和名义、会计做帐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隐瞒和欺骗的事实以及其他需要查证的有关事实;②收集物证证明赃款赃物的原貌和犯罪嫌疑人使用赃款的去向;③收集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和公款公物的性质、相应的收入支出和犯罪嫌疑人伪造涂改的单据性质、银行票据存单存折记帐凭证的原貌以及其他有关事实;④通过字迹和会计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笔迹和是否贪污;⑤在上述基础上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系,从中排除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⑥最后由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的锁链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贪污的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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