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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2)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2)在证据种类上,该两个司法解释所指的“非法证据”仅限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这三种言词证据。那么,侦查机关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是否属于应排除的“非法证据”?

  (3)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有哪些人有权在哪个诉讼阶段、向哪个机构提出有关排除申请呢?由谁来证明证据“非法”呢?证明标准如何确定?等等。

  综上所述,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该规则的规定过于粗略,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保障机制 ,这决定了我国现有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定不可能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的确,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问题,是刑事诉讼领域最容易产生价值冲突而我们又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那么,我国到底要不要构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我国应确立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

  有人认为,证据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客观性,合法收集的证据不一定具有客观性,非法收集的证据不一定不真实,应当将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证据本身区别开来,只要某一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即使是非法的,也应当采纳,而不应当排除,否则会放纵犯罪,危及社会秩序的安定。笔者认为,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不是没有代价的,但如何解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根本的因素在于我们今天应当坚持什么样的法制理念,并在该理念的支配下,我们是否认为我国有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需求以及这个规则的设立是否能够有助于达到那些对于我们国家法制建设非常重要的目标。

  1、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维护法治的需要

  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均在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详细规定刑事程序中涉及人权保障的证据规范,如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或自白任意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这些规范也许在具体的案件中会阻碍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但是却因代表了现代诉讼文明发展的趋势而日益得到重视。他们设定这些证据规则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在刑事诉讼中要求从程序上赋予被追诉者与国家追诉机构相抗衡的能力和机会,使其能有效抵御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保障诉讼中的人权。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应该有其真实的意义,而不应是只是写在纸上的那种渴望达到的目标。既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刑诉法第2条),那么,我们就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宪法所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就应当确立以限制公权滥用、保障被告人权利为主要目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存在,如果公安司法机关不仅不保护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反而以侵犯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方式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此非法证据给被告人定罪量刑,则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不是在维护法制而是在破坏法治-其后果如美国最高法院所提到的那样:没有什么能比不遵守它自己的法律能更快地摧毁一个政府,更恶劣的是,不尊重它得以存在的宪章。其原因犹如大法官    Brandeis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强大的,无所不在的老师。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都用它的例子教全体人民……如果政府成为了法律破坏者,它就造成对法律的藐视;它让每一个人都遵守法律而不是它自己,它这是在招致无政府状态。

  2、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

  为了惩罚犯罪,侦查机关需要调查收集各种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事实的探求须有界限,真相的查明须依规则,而不能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恣意妄为、不择手段。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所以现代国家在设计和运作刑事诉讼制度时,均强调程序的正当性,更多地关注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根据正当程序观念 ,刑事诉讼不仅应追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过程的公正,即程序正当。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必须人道;二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体现人们所追求的目标-民主、法治,给诉讼参与者及有关的人以公正、人权、法治的感受和教育。而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非法取证手段,尽管在个别情况下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但它本身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不人道或有损人的尊严等,给人以野蛮、落后、残暴的感受。如果法院采证以侵犯被告人权利的手段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那么,法院不仅未贯彻体现人道、公正的正当程序,反而成了非法取证的“同谋”,公众就会通过司法这个窗口对社会公正发生怀疑,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甚至产生对抗。因此,一个案件,程序不合法不公正,即便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也不会真正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至少不会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因为正效应被负效应全部或部分抵消了 .法院是正义的象征,他们不应该使用被“玷污”的证据作为他们判决的基础,这“对于个别案件来说,诉讼结果也许是不公正的,但作为一项程序规则本身来讲,它对于一切诉讼主体都是平等适用的。因此,它是相对公正的。在有些个案中,法律公正的实现是以牺牲实体法意义上的公正为代价,程序公正在此近而成为法律公正的一种必然载体”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保持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使刑事司法制度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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