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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撤诉裁定不应该允许上诉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目前法院通行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刑事裁定书,在实践中可以上诉。笔者认为,根据诉讼法原理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刑事裁定不应允许上诉。

  首先,根据诉讼法原理,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且,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撤诉即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撤诉又分为准许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准许撤诉,是由于缺乏罪证或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因其他原因,自诉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而予以准许。撤诉申请是由自诉人自愿、主动提出的,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撤诉处理是法院在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定。这种情况下自诉人的行为足以表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漠视,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法院因而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权利。这种情况下的裁定是对自诉人处分其诉权行为的确认,而不是法院依职权剥夺了自诉人的诉权。

  对于被告人来说,法院准许自诉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并没有对实体问题作出处理,被告人无权阻止自诉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若认为自诉人是诬告陷害,情节轻微的可以诉对方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重新立刑事案件。但无论何种情况,被告人通过上诉,不服法院依法准许自诉人的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显然于理不通。

  第二,允许当事人对撤诉裁定上诉于法无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可上诉裁定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明确撤诉裁定可以上诉。而同为诉讼法的民事诉讼法却明确规定,对准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不准许上诉,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允许对撤诉裁定提起上诉,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

  第三,允许刑事撤诉裁定上诉,在实践中也带来处理上的麻烦。对于这种上诉,二审法院感到无所适从。由于一审法院并没有就案件实体作出处理,若二审法院作出实体裁判,那么实质上就变成了一审终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相违背。在程序上,同样由于一审法院并未就案件作出实体处理,二审法院只能作出维持一审裁定的处理,上诉无任何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对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刑事裁定,不应允许上诉,裁定书送达后即应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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