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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案一审判决引出当今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一、案件的背景简介

    这个案件是我们《立法学方法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研究》课题精心设计和实施的诉讼实践案件。其中一些指导思想来自包括清华大学王振民、武汉大学周叶中等一批老师的教学思想启发。

    《立法学方法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研究》课题基本的出发点是以宪法和其他有效规范为依据,运用立法学的理论和方法,论证行政行为依据的合法性问题,以此证明或推翻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课题研究直接的价值,一是对行政法制的建设进行“深度撞击”,对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的痼疾实施“精确打击”;二是帮助党政机关进行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研究,并进行相关的制度设计,有深度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诉讼一审原告败诉并被广泛报道,这对主张权利和正义的社会群众可能是个打击,也许会进一步瓦解他们对法律的信心,社会效果确实有非常消极的一面。但是从研究的角度看,这个案件从起诉到复议到诉讼及判决各环节基本上反映出我国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基本问题。从这个案件中,可以有根据、有针对性地引出我们对当今中国法律实践中一些突出问题的思考。在这个意义上,诉讼案件的设计和实施是成功的。

    二、有关"首例公务员因报考资格纠纷行政诉讼案"的一审判决报道

    《人民法院报》南宁9月28日电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年龄问题在网上被拒考公务员的案件。这也是广西首例公务员因报考资格引发的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于2004年7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的通知》,决定于2004年9月4日进行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该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第五项为:身体健康,年龄为35岁以下。刘家海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人事考试网站并报名,因年龄已超过35周岁,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

    刘家海不服,于2004年10月间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追加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并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桂政复决字(200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人事厅作出的不同意申请人刘家海参加2004年下半年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

    刘家海因不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设定35岁强制性限制条件并据此不同意原告报考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职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而且被告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原告救济的权利,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法院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省级人事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责,并享有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的法定职权。作出的不同意原告报考本次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诉请确认被告设定35岁强制性限制条件并据此不同意原告报考公务员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原告刘家海的诉讼请求。

    三、我们的公民权:你在哪里?

    能提出这样的问题,我自己都觉得有点无聊。但是这是一个不得不提、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提出,不解决,我们在校园里、在社会上、在机关里、在法庭上讨论一切与公民相关的法律问题都无从谈起。

    也许在法学、政治学教学、研究领域的教师、学生群体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倾向是肯定一些,因为他们的法律学科意识里公民权是真实存在的,只不过是认为在现实社会中公民权的保护不够充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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