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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务员报考年龄歧视案一审判决引出当今法(12)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规定了比较完整的政治权利体系,不但将担任国家“干部”纳入政治权利体系,而且将担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也纳入政治权利的体系当中。举轻明重,既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也纳入政治权利的体系当中,那么,还有什么理由硬将国家“干部 ”的公务员排除在公民政治权利体系之外呢!

    (二)国家对公民政治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对公民政治权利保护的制度,有法律规定为依据的主要有三种:一是选举制度,二是刑法保护制度,三是立法保护制度(选举制度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不赘述)。另外,还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系统内其他行政机关的权力约束制度。

    1、刑法把公民分成两类,一类是触犯刑律的,另一类是没有触犯刑律的。只有对触犯刑律者才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处以刑罚,包括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注意:还不是所有犯罪都要剥夺政治权利!)。对没有触犯刑律者的,不可以施以刑罚,包括不可以非法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永久性剥夺,另一种是暂时剥夺。后一种在属性上实际上是对政治权利的限制。

    2、立法保护是指国家在宪法和《立法法》中确立了法律保留制度,其中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只能制定法律,并且不得授权行政机关立法(见该法第8、第9条)。也就是说,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任何机关、任何形式的文件都不能制定有关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从文意上看,这种剥夺也包括公民政治权利的永久性剥夺和对公民政治权利的某种限制。

    3、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约束制度,这里主要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其中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合法行政”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公民权利保护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的区别: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依照宪法和法律直接归属于公民,而不是先归属于行政机关再由行政机关分配给公民来行使。这是公民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法律上的根本特征。在法律保留制度和法律优位的原则之下,没有专门的制定法律是不能剥夺和限制公民权利的。

    平等权和政治权利这种依照宪法和法律直接归属于公民的特征,与行政许可制度中权利(权力)首先通过国家(立法)赋予行政机关然后再由行政机关许可公民行使,是根本不同的。在行政许可制度中,社会公民普遍地并不事先拥有从事许可事项相关活动的权利,只有向行政机关申请经过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许可以后,公民才获得从事相关活动的权利。

    明确了政治权利依法直接归属于公民的前提,明确了公务员考试在法律性质上不是行政许可,我们甚至可以顺理成章地确定,实践中所谓对报考人员所发的准考证,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考试组织管理上给予证明报考人员可以进入规定考试场所参加考试的凭证或证明,而不是行政机关许可报考人员参加考试的批准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现行法律、包括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都没有赋予被上诉人批准或不批准(同意或不同意)上诉人报考公务员的权力。

    五、被上诉人设定强制性年龄限制并拒绝上诉人报考公务员行政行为依据的违法性

    (一)从法律层次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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