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电子眼执法应加强人性化因素(2)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有的地方的交警部门辩解说:路段标志是交通局决定的。不是我们定的。还有一种说法是,设置限速是必要的,这些路段都是事故高发地段。其实这些理由都是无法成立的。对路面管理情况最了解的是交警部门而不是交通部门。事故高发放个电子眼只能起事后处罚的作用,事先警告作用有限。各地的事故率,设置了电子眼后有没有下降,目前也未见有科学的评估和调查数据。倒是处罚率大幅度上升,成了大家有目共睹的事实。
交通严格管理,社会是支持的。但“电子眼执法”的现象,我们确实已经到了要认真反思的时候了。科技手段进步不能损害人性化执法的优良传统。否则,这个问题又会成为一个社会负面印象强烈的热点问题,对良好警民关系的建立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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