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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助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行政权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行政权具有强制性[1],具体体现在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支配权、他权力支助,自权力扶助或腕力[2]的应急使用。本文称自权力扶助或腕力的应急使用的为行政自助行为。

  一、自助行为的存在

  行政自助是行政权的强制性决定的,行政权的强制性体现在行政主体享有的法定支配权、他权力支助,行政主体自权力扶助或腕力的应急使用三个方面,这三方面各自显示在强制性的不同空间,同时又交叉组成强制性显示的完整网络:

  (一)行政主体享有的法定支配权。

  检讨法律规范性文件均具有这样几项基本内容:1、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既法律规范性文件时空效力,其中设定了抽象相当人,并为抽象相对人设立或确定了应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违反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抽象相对人在涉足行政法涉及事项时的受监督管理的地位。2、确定行政主体并赋予其对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辖事项的主管权,这就确定了行政主体处于监督管理地位。与上文结合,显示出行政主体与抽象相对人地位的落差,即行政主体处于对抽象相对人进行监督管理的地位,抽象相对人处于受到行政主体监督管理的地位。3、设定行政主体职权和相对人对应行政职权需履行的义务。行政职权的行使是由行政主体发出命令与相对人履行命令设定义务组成,没有行政主体发出命令,相对人和相对人应履行义务则不存在。抽象相对人向相对人转化及相对人应履行义务是以行政主体命令的发出为基础的。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相对人被动、服从,行政主体始终掌握支配相对人的权力,享有支配权。

  法定的支配地位与支配权,是行政权力强制性的静态体现。抽象相对人通过对法律性规范文件的学习和理解,理性地接受自身的被支配地位,产生与行政主体地位落差感,行政权力的强制性静态显示。但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正是因为相对人尚未形成上述理念或属于对已形成的理念的背叛。法定支配权的静态强制性在上述情况下不能体现或不能起作用。

  (二)他权力的支助。

  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当遇到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或他人干扰,行为过程无法推进时,其他行政主体使用自身享有的权力强制原行为相对人履行义务或排除他人干扰的行为。行政权的强制性通常体现在他权力的支助,特别是国家暴力机关法定权力的支助。

  他权力的支助,一方面使抽象相对人产生行政权不可抗拒的心理压力,并逐步形成观念,强制性得到静态显示。但因各种社会主体文化修养、法理念的确定程度以及人文环境的影响,行政权静态强制性在不同的社会主体出现不同程度的显示。同时又因为社会主体的成长史和内在心理的作用,以及所处环境的作用,行政权的静态强制性在特殊主体出现反象,出现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或者他人干扰的行政事故。另一方面,针对上述行政事故提供支助的行政主体,运用权力采取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排除他人干扰,行政权强制性动态显示。我国部分法律、法规作了“由公安机关协助或配合”的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也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协助或配合,即在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或他人干扰行政执法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即时强制措施,为被协助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排除障碍。但作为提供支助的法定权力机关因警力的限制,并不能时时处处为其他机关提供这种有效的支助,即时支助是有限的。公安机关提供支助的另一种方式为事后支助,也就是对抗拒履行义务相对人或干扰行政执法的他人,以“妨害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治安处罚。这种事后支助一定程度上体现行政权的强制性,对于修复行政权的权威性有完整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只是对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或对他人干扰行为作出处罚,并不能排除当时职权行使的障碍,可能因此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比如:[例一]含病菌食品因相对人抗拒未得到及时检查,继之未能采取措施,流散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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