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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助(7)
www.110.com 2010-07-26 10:55

  六、对自助行为的司法评判

  (一)主行为合法性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因主行为引起的行为,是为主行为提供帮助,主行为的合法性决定自助行为目的的正当性,主行为合法则自助行为正当,主行为违法,自助行为则属滥用。因此可以说主行为的合法性决定了自助行为的合法性,主行为合法则为自助行为提供了合法或正当的可能,主行为违法,自助行为必然违法。

  (三)  自助行为启动条件与自助行为。建立在主行为合法的基础上,自助行为的启动条件便成为对自助行为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决定自助行为介入是否合理。对自助行为启动条件的审查目的在于确定是否存在自助行为介入的要素——主行为出现紧急情况,它包括三层涵义:1、主行为过程中出现了相对人拒绝履行行政主体命令义务或相对人抗拒履行义务,以及他人干扰行为推进的行政事故。2、主行为出现的行政事故已经达到致使行政职权无法继续行使的程度,如果不排除主行为过程中的这种障碍,主行为过程无法推进。3、主行为的中途停止后果为可能或者必然造成社会公众利益或某社会主体合法利益的损害。满足以上三个条件,自助行为属合法或正当行为,司法审查应对其进行肯定。反之,属非法行为或滥用权力行为。

  (四)  自助行为方法及其强度的审查。自助行为的目的在于强制主行为相对人履行义务或排除他人的干扰,足以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排除他人的干扰为自助行为的限度。 “足以”包括三项内容:①行为方法适当;②行为强度适度;③行为终结时机适时。满足上述内容,自助行为合法正当,反之,选择轻度方法可达到自助效果而采取了强度方法,属自助失当;行为强度超过自助效果所需要的强度,属自助失度;行为适当或失度,行政主体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自助行为实施后,相对人已表示或实际履行义务、他人已经实际停止干扰活动,自助行为应当终结,否则应当终结之后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行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自助行为除外。

  结   语

  行政自助行为是对应管理行为的一行为类型,自助行为的作用在于帮助行为主体顺利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完成管理任务。行政自助行为是行政权强制性的一种显示方式,它是行政权强制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行政自助行为常显示为暴力行为,应当严格控制。

  注释:

  [1]罗豪才主编  《行政法学》,北大出版社1996年般,第4页。

  [2]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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