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执行制度及理论(16)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51] 因为按照台湾的法理,如果行政执行属于行政处分,那末它理应适用诉愿与行政诉讼救济。??
[52] 该法第1条把行政执行定义为一种处分,即“行政官署于必要时,依本法之规定,得行间接或直接强制处分。”
[53] 见其《中国行政法总论》,蓝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1年修订十九版,第472页。
[54] 见其《行政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五版,第631页。
[55] 见其《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印行,1994年新订增版,第248页。
[56] 见其《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三民书局,1998年增订四版,第453页。
[57] 见其《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725页。
[58] 见其《行政法要论》,汉林出版社,1977年第六版,第392页。
[59] 见其主编《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929页。
[60] 见(台)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蓝星打字排版有限公司,1981年修订十九版,第472页。
[61] 见(台)张家洋:《行政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五版,第633页。
[62] 关于行政执行可能涉及到的国家赔偿情形,台湾1980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作了明文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63] 该条的全文是:“人民因执行机关依法实施即时强制,致其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特别损失时,得请求补偿。但因可归责于该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项损失补偿,应以金钱为之,并以补偿实际所受之特别损失这限。对于执行机关所为损失补偿之决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损失补偿,应于知有损失后,二年内向执行机关请求之。但自损失发生后,经过五年者,不得为之。”
[64] 如在违法状态下,当然适用国家赔偿。
[65] 详见本文第七部分:行政执行行为的性质及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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