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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保障(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2、行政监察的实施程序

  实施行政监察分为两个程序:检查程序和调查程序。

  其一,检查程序。包括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以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其二,调查程序。对涉及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由监察机关受理,并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步骤: (1)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4)根据调查审理结果,针对不同的违法违纪情况,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此外,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最长也不得超过1年。

  监察机关在检查程序和调查程序中,还须遵守一些共同的规则,如: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涉及重要、复杂检查事项或举报案件应当备案;作出重要的监察建议或者重要的监察决定,还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等。

  (四)监察行为的效力

  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具有法定效力,不管被监察的对象有无异议,都不影响其效力,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当然,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被监察对象拥有救济权利。如果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异议,监察机关予以答复后仍然有异议,则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如果对监察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监察机关作出复审决定后仍然不服的,还可以进一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但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此外,就监察机关的职权而言,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决定,如果被处分者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有权予以复查。经监察机关复查后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如果监察机关认为原处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

  四、行政审计监督

  审计是指法定的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查单位的财政、财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这些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作出结论,加以评价,并提出审计报告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我国从事审计工作的法定机构是审计机关,它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财务审计工作的专门机构。

  1982年宪法第91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活动的法定依据是《审计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具有监督检查业务单一性、专门性、专业技术性的特点。它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有一套专门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因此,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非由专门独立的审计机关负责莫属,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审计机关具有其他监督检查机关无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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