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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告知(5)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从行政实践状况看,行政行为没有告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行政主体没有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的告知,称为实际没有告知。实际没有告知的结果应当是:其一,行政行为仍处于内部行政程序中,不能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其二,承受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不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2)行政主体实施了某种行政行为的告知行为,但因为告知行为违法而不产生告知的法律后果,称为视为没有告知。如实践中有的行政主体将行政决定书以邮寄包裹的形式送达,但它在包裹单上不写明包裹中是行政决定书,不明真相的行政相对人领取包裹拆开后才发现它是他不愿意接受的行政决定书。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视为没有告知。视为没有告知的结果应当是:其一,虽然行政主体有告知的行为,但因为其违法而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其二,对承受该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不能产生拘束力,即使行政相对人实际上已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2.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将作出的行政行为告知了行政相对人之个的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无法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主体必须将行政行为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这是法治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对象错误主要有两种形式:

  (1)法律文书上行政相对人的错误导致告知对象错误。法律文书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载体形式。在实践中,在法律文书上出现对象错误而导致告知错误的,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虽然法律文书上的行政相对人与实际上行政相对人的名称发生差错,但并没有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其二,法律文书上的行政相对人与实际上的行政相对人的名称发生差错,在实际中发生了张冠李戴的错误。

  (2)行政主体告知的行政相对人错误。这种情况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文书上列的行政相对人的名称是正确的,却将行政行为告知给行政相对人之外的人,从而导致行政行为告知错误。如行政主体将行政行为告知给与行政相对人同住的未成年人员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知的行政行为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发生法律约束力。理由是,其一,被错误告知的人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履行人,对没有法律义务的人增加法律义务是违反法治基本原则的;其二,被错误告知的人有时无法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法律义务,尤其是与人身有关的法律义务。

  3.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没有根据法定程序将行政行为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这是法治行政原则的应有之义。法定程序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重要保障,更重要的是对行政职权正当行使的有效制约。行政行为的告知程序是否被遵守,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行政行为告知程序违法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一般来说,程序违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超过时限。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将行政行为告知行政相对人,则构成行政行为告知“超过时限”。及时告知既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是行使行政职权效率的要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天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限的规定。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规定,则构成行政行为告知程序违法。

  (2)顺序颠倒。行政行为告知作为一个行为过程,它是由若干步骤构成的,各个步骤之间都有先后顺序,如同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如行政主体不得先要求行政相对人填好送达回证,几天后再交付行政法律文书,或者是口头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了义务之后,再书面告知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告知的顺序颠倒紊乱了行使行政职权的正常次序,容易出现行政职权恣意、反复无常等滥用职权的现象。

  (3)步骤缺损。行政主体告知行政行为在没有完成前一步骤的情况下直接进入了下一个步骤,从而完成行政行为的告知,称为步骤缺损。如在没有进行直接送达等步骤之前,即进行公告送达,或者在留置送达中缺少第三人的证明等。行政行为告知步骤的缺损,可能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行政相对人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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