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特征。当代中国行政法律关系的发展变化,使我们看到了其具有及时变动性的重要特征。行政管理面对当今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行政事务纷繁多变,现代行政由过去以保障秩序为主导的消极行政,变化为既要保障秩序,又要富于建设的多元功能行政,此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有着许多的发展、变化,这要求行政法的调整应当及时,因而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所具有的稳定性和长久性相比,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显然更多、更快一些。
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性,体现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比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设定更灵活和及时:第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及时变动使之难以由立法机关用统一的法典全面、长期地设定,这已被各国的立法实践所证明。取而代之的就是以更多的方式来灵活设定。如它表现为既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加以设定,也可由立法机关规定行政机关的权限,由其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方式来设定。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周期较短,一旦新的社会关系出现而又有必要由行政法加以调整,行政立法就要尽快作出反映,及时地予以确认或肯定,行政立法也正是有简便、及时的长处而能广泛得到应用。第三,许多情况下,已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存续期不长,一旦社会生活有了变化而已设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与之不相适应,就需要立即废止或修改,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出现得十分频繁。
以上就是对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简略概括,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本质属性的诸层面问题。
研究发展变化中的中国行政法律关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这集中反映在两个方面:
从行政法学科的理论看,行政法律关系问题本是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的基础理论之一,它对行政法的一般范畴和应用具有指导作用。但现有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还未完全与改革后的中国当代行政法律关系的现实相应,因而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揭示还较为粗略且不够准确,如未能细致地认识该法律关系丰富的内容和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对现有行政法上法律关系种类的说明与对行政行为种类的划分明显不能吻合,对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概括不够确切,等等。基础理论的这些问题使之缺乏科学性,也不能正确指导行政法的一般范畴和应用。因此,在学科理论建设的意义上,我们当然有必要在目前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行政法律关系问题,对其作出科学的说明,以完善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论。
从行政法治的实践看,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论对于行政法的立法、行政法的执行、以及行政审判等实践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在行政法的立法方面,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对于准确划分法律部门、明确各部门法立法调整的对象和相互配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及各自恰当的调整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在行政法的贯彻执行方面,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对明确各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并指导他们正确行使权利以及履行义务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行政审判方面,行政审判人员则需要运用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从复杂的纠纷关系中理清不同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能做到正确受案、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裁判等等。这些都需要科学、全面的行政法律关系理论作指导。
北京大学法学院·罗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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