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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程序立法若干问题探析(2)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我国加入WTO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融入全球经济生活,但是我们必须明确WTO涉及的远不仅是市场开放和贸易问题,它的主要约束对象是各成员国(地区)的政府。WTO协议和规则对行政程序的公开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中国政府承诺的及时通知义务、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行政决定义务等WTO具体国际义务都要履行。此外,中国政府还承诺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有关法律的完善和对政策的审议对政府的行为则意味着更为全面更为严格的约束,行政权的运行不仅要严格依据实体法的授权,还要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规定,使行政权由一种专断的、任意的、压迫的力量转变为一种民主的、规范的、合作的力量。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法院撤销等等,无一例外都要履行。一句话,包括海关在内的中国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必将更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而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海关行政权力运作方式还不完全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这样的现状必须尽快予以改变。

  (四)时代特征分析:21世纪是行政法发展迅猛、理论成熟、体系健全、影响深远的时代!

  21世纪是行政法时代,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是否有良法可依和是否有实现良法的完备的程序法。置身21世纪初年“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年代,回首人类历史法制发展的总体进程,我们不难发现:中世纪和中世纪以前,人类法制曾长期处在刑法时代,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中世纪以后,人类法制逐步进入民法时代,民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进入20世纪,人类法制开始进入行政法时代,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21世纪必将是行政法发展迅猛、理论成熟、体系健全、影响深远的时代! 在这样的时代,大力加强海关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海关法律法规体系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可谓如箭在弦,势在必发。

  (五)法学理念分析:程序控权法学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正如前文所述,行政法的精髓在于对行政裁量权力的控制;而就控制行政裁量权力而言,对行政程序的漠视终将导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紊乱。其实上述论点的提出是基于行政法史上这样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有国家就有行政,任何国家的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在客观上都有它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形式。所以从这一角度讲,只要有行政活动的存在,就有行政程序的存在,行政程序与国家、与行政一样古老。但从理论渊源上讲,国内外行政法学界通常都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最初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以及在该原则基础上发展形成的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被认为发端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和1355年爱德华三世颁布的一项法令(有人称之为自由律)。 最初自然公正原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后来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到:剥夺某个人的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权力的行使。 目前,该观念已被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大多数行政法学者所认可和接受。

  二、我国关于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立法实践概况:

  (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研究成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融合,程序法的理念被注入传统的行政法学体系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共同构成了现代各国行政法追求的目标价值。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渐认识到所谓“重实体轻程序”法律传统积弊的危害性。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律程序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过程中的重要价值。这种共识反映在学术领域,即表现为法学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笔者仅就与本文内容相关的行政程序立法理论研究成果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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