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海关行政程序立法若干问题探析(7)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顺序原则又称为违反法定顺序无效原则,是指海关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顺序依次进行,不能随意增加、减少或者颠倒。

  行政效率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行政程序的各个阶段表现为一定的法定步骤,这种法定步骤不能随意增加和减少;二是要求行政活动迅速及时、简便易行、程序规范。

  2.海关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制度

  海关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海关行政执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上具有相对独立价值并对整个行政执法程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则体系。笔者认为海关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表明身份制度:是指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之前,要向相对一方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或授权令,以证明自己享有进行某种行政行为的职权或者资格的程序制度。

  (2)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是指海关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将有关情况告诉相对一方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法律上通常要规定告知的内容、时间和形式等。

  (3)调查制度:是指海关查明事实并收集证据的程序制度,又称为证据制度,主要体现公正原则。

  (4)听证制度:是指海关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听取有关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制度。或称“陈述”和“申辩”制度。

  (5)回避制度:是指海关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则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处理的程序制度。

  (6)时效制度:是指海关执法行为的全过程或其某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

  (7)审裁分离制度:是指海关将行政行为中审理事实和作出裁决两个阶段分开,由不同的行政人员来完成的制度。

  (8)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某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由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行政事务或裁决他们的纠纷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和采纳其证据。

  (9)记录和决定制度:是指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其过程应当记录,其最终形成的意见表示应有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相对人为相对人受领。

  (四)海关行政程序立法的法律责任机制

  由于我国目前在理论上对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欠缺深入探讨,现行立法中又缺乏行政机关程序义务的规定,导致行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对相对人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而不是对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海关法律法规体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现行海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性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数量非常少,大部分条文仅规定违反实体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海关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18个条文中,有11个条文是对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7个条文是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但几乎没有关于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即使有这样的规定,海关法律法规体系本身就缺乏有关程序性规定的现状,在实际工作中无论如何也不会出现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情事-本身就没有法定程序,何谈违反法定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法》虽然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判决撤消或部分撤消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之一 ,但在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上我国学界乃至实务界至今仍存在重大分歧,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撤销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视实体违法而定 .而在海关法律法规体系中,由于行政程序规定本身就十分匮乏,几乎没有所谓的“法定程序”,因此海关执法实践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障的空位和欠缺便在所难免。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现状是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格格不入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