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程序立法若干问题探析(6)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2.海关行政程序立法的体例模式:
所谓海关行政程序立法的体例模式,简而言之,是指海关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载体所表现出来的总体特征。行政程序立法的体例模式通常以是否存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为标准,分为统一法典式和分散规定式两种,当然,这是指基本法律或法律层次的立法而言的。
从世界各国现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实践来看,制定行政法典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多,因此,分散规定式是大多数国家行政程序立法所采用的体例模式。但近年来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欧洲的大多数国家,亚洲的韩国、我国澳门地区都制定了行政法典。在某种意义上说,统一法典式是行政程序法未来发展的方向。
考虑到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它只对重要行政程序原则和制度作出一般性规定。因此,我国学界和立法界提出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分两步走的规划:即先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执行法、行政收费法等单行法律,等时机成熟后,再在此基础上编纂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因此,笔者认为在现实条件下,建立单独的海关行政程序法,不仅是海关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也符合国家关于行政程序立法的整体规划。
(二)海关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内容
从各国现行的行政程序立法来看,确定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应从三个角度考虑:1.是否包括实体规范;2.是否包括内部行政程序;3.是否包括行政复议程序。
我国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内容应作如下的选择:1.程序与实体并存;2.外部程序与内部程序并存;3.不包括行政复议法。
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实际情况,笔者完全赞同上述学者关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基本内容所作的选择。理由如下:
1.程序与实体并存。现实中既没有程序以外的实体,也没有无实体内容的程序。此外,海关执法行为的效力问题,即海关执法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等实体性规范也需要在海关行政程序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2.外部程序与内部程序并存。主要是因为当前海关普遍存在的内部程序向外部程序转化的现象-许多本应由海关内部办理的手续,被转化为由行政相对人办理,海关将程序义务转嫁到行政相对人头上。因此,有必要在行政程序法中对海关内部程序进行集中规定。
3.不包括行政复议法。理由很简单,我国已经制定通过单行的《行政复议法》,毋须在海关行政程序法中重复规定。
(三)海关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海关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海关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海关权力运行过程始终为海关和相对人以及其他程序参与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些原则贯穿海关执法权力运行过程的始终,对海关执法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国内学者关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则可谓众说纷纭。比较流行的观点如公正、公开、听证、顺序和效率原则; 公开、公正、参与、复审、顺序和效率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公开、参与、顺序和效率原则 等。
笔者认为海关行政程序立法应确立以下的基本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和保护隐私权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顺序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程序公正原则是指海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参与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程序公正原则被认为是现代行政程序的最根本的原则,是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相对人参与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海关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二是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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