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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行政职权相关的行为(4)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二)行政合同行为的原则

  行政合同行为的原则是行政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解释行政合同行为条款以及解决行政合同行为争议时所应当考虑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行政合同的原则还可以起到弥补行政合同行为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功能。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行为的主要原则是:

  1.公开竞争原则。公开竞争原则是指行政合同应当在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这既是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体现,也是民事合同原理在行政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反映。公开竞争原则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合同行为有效地实现行政职权的基本保障,也是行政相对一方维护其行政法上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行政合同行为的公开要求行政主体事先公开可通过行政合同行为来完成的行政事务,如行政主体欲订立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应当事先将可以出让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向行政相对方公开,让行政相对一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如果行政相对一方需要有关书面的材料,向行政主体提出索取要求,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政主体应当满足行政相对一方的要求。行政主体事先公开有关可以通过行政合同行为来实现的行政事务,既是行政相对一方实现知情权的体现,也是行政相对一方行使行政合同行为行反权的前提条件。其二,行政合同的竞争要求行政主体在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一方的基础上,让参与的行政相对各方提出各自的方案,说明各自的优势与实力,最终选择最有能力协助行政主体实现行政管理事务的行政相对一方作为行政合同行为的另一方主体。行政合同的竞争有助于行政主体发现通过行政合同行为实现行政管理事务的最优方案,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益,也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

  2.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行政合同行为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一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折不扣地履行行政合同的所有条款。行政合同行为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了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理解行政合同行为的全面履行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全面履行原则的道德基础是诚实信用,如果缺乏诚实信用的道德基础,全面履行原则将无法落实。对于拥有行政优益权的行政主体来说,强调这一点尤为重要。其二,因情事变更导致行政合同的订立基础丧失时,如强制继续履行行政合同行为,可能造成显失公正,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全面履行原则将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合同行为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解除。全面履行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通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正确履行行政合同行为,使行政合同的预定目标得以实现,全面履行原则连接着行政合同的订立与消灭,正是行政合同行为不断地订立与消灭,行政主体以非强力手段实现着其原本要通过行使行政职权才能达到的目的。

  3.公益优先原则。公益优先原则是指在行政合同行为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则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据行政优益权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行为。公共利益之所以优先,是因为公共利益实质上体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具体的利益,且承认公共利益优先并不否定个人利益的存在和发展。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行政合同行为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在:其一,行政主体认为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产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则行政主体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一方的行政合同行为的履行有监督权,在必要时可对行政相对一方采取强制或者制裁措施;其三,行政相对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四,作为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行为理由的“公共利益”内涵的最终确定权不在行政主体,而在于法院,除非行政相对一方没有异议。公益优先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在行政合同行为争议过程中,为正确地处理公益与私益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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