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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的回顾与前瞻(上)(2)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3.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行政管理立法概况。

  北洋军阀政府主要援用清末的法律,也基于统治需要而设置专门的法典编纂机构开展立法活动。从1912年12月至1916年10月,在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戒严法》、《官吏服务令》、《治安警察法》、《出版法》、《司法官惩戒法》、《违警罚法》等等。

  4.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管理立法概况。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广州、武汉国民政府进行了较为频繁的立法活动。在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一系列国家机关组织法,如《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司法部组织法》、《修正国民政府监察院组织法》、《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省政府组织法》,以及国民党中央、各省区联席会议通过的《省政府对国民政府之关系议决案》、《省党部与省政府之关系议决案》等等。此外,国民政府还先后颁布了《兼职条例》、《文官官等条例》、《县长临时任用条例》、《政府职员给假条例》等人事法规,以及《惩治官吏法》等廉政法规。

  5.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的行政管理立法概况。[2]

  南京国民党政府建立后的行政管理立法大体经历了前、中、后三个时期:(1)前期(国民党统治的最初十年)是行政法律制度建立时期。1928年10月颁布《训政纲领》、《国民政府组织法》,作为确立其政权“法统”地位的根本法;同时还颁布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院组织法,以确立其中央政府机构的法律地位。国民党政府的立法院和其他政府机构还制定了各类政府组织法以及大量单行法规。(2)中期(抗日战争时期)是行政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时期。其行政管理立法的政治色彩日益厚重,主要表现为运用战时立法和军事立法的手段,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如颁布《国家总动员法》、《各县保甲整编办法》、《防止异党活动办法》等等。(3)后期(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行政管理立法呈现挽救国民党政府统治颓势的特点,如颁布《勘乱总动员令》、《动员勘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维持社会秩序暂行办法》和修正的《戒严法》等等。[3]

  6.革命根据地的行政管理立法状况。

  这方面的情况相当丰富和复杂,过去人们未予足够重视。据不完全统计,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和15个地方苏区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就有550余个;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根据地和47个地方根据地(边区)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就有2744个。[[4]]这些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的情况千差万别,其制定主体甚多,分别为参议会、行政委员会、边区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政务会议以及中共中央的某些组织机构等等,其范围和内容非常广泛复杂,涉及到组织机构、选举、土地、军事、民政、司法、公安、财政、金融、粮食、农林、劳动、工商贸易、交通运输、教科文卫等等,其形式也不尽规范。这些行政管理规范对于促进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保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了在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革命根据地政府促使人们依法办事、规范社会行为的愿望。

  7.20世纪上半叶的行政法学研究概况。

  行政法律制度的逐步发展,与行政法学研究的逐步开展是分不开的。我国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大约是从清末戊戌变法开始。早在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泛论》(中文版)就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开明书局也于同年出版了丁额著、王纯翻译的《普鲁士行政法典》;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广智书局出版了日本学者织田万著、梁继栋翻译的《德国行政法》。从1903年至1907年5年间,共翻译、编译10余部外国行政法学著作,出版4部中国行政法学著作。到20世纪20、30年代,逐渐形成了行政法学研究群体,出版了一些行政法学著作,开始构建起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框架(主要借鉴于德国法模式的日本行政法学理论)。在当时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中,一些学者注意运用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分立学说,以此作为自己学术观点之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行政法学能取得如此成就已是难能可贵,尽管主要是引进和转述式的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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