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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进程的回顾与前瞻(上)(3)
www.110.com 2010-07-26 10:56

  总体而言,20世纪上半叶中国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和学术建设方面取得一些进展,尽管与行政法治目标尚有很远的距离,而且其中许多是与行政现实存在较大距离的欧洲大陆行政法舶来品,在当时缺乏宪政精神的政治体制下也难以通过有效约束行政权力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而对行政管理现实发生强烈和深刻的影响,但这毕竟为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打下了一个基础。

  (二)20世纪下半叶行政法治在中国内地的发展[5]

  由于一系列的社会变革,20世纪下半叶中国行政法治在内地经历了艰难曲折而又前所未有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来加以考察。

  1.新中国行政法治初步发展阶段(1949年10月~1957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新时期。这个阶段在行政管理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是制定行政组织法,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方式和责任。这些行政组织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等。其次是制定行政组织法以外的行政管理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以及人、财、物各个领域的管理权限及方法。到1956年12月止,新中国共颁布行政管理法规829个,其中有关机构、人事编制管理的法规52个,有关财政、金融、税收管理的法规98个,有关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97个,有关经济建设管理的法规261个,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管理的法规149个。第三是建立行政监察制度和公民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制度。早在1949年,《共同纲领》第十九条就规定在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更明确规定政务院设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公民对于各级国家机关的控告和求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监察部。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职责。不难看出,国家在这一阶段比较重视行政法律制度建设,包括监督行政法制建设,大步迈出走向行政法治的步子。但由于认识上和体制上的多方面原因,如党政不分、“人治”传统、否定权力分工制约的必要性、立法比较粗疏等等,所以在行政管理上还无法严格实行权力制衡、权责统一、越权无效等原则,公民的申告权、求偿权和诉讼权利(如“民告官”)难以充分实现,远未解决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问题。

  从行政法的教学和科研来看,这一阶段主要以介绍苏联行政法学理论为主,较多受到苏联模式的影响。1950年4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维辛斯基的《苏联国家行政机关暨各加盟共和国及自治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此书对我国行政法学有相当影响。随后又有一系列苏联行政法译著出版,主要有《苏维埃行政法概论》、《苏维埃行政法(总则)》、《苏维埃行政法提纲》、《苏维埃行政法及其基本原则和制度》、《国家法·行政法》、《苏维埃行政法(分则)》、《苏维埃行政法论文选译》(第一辑、第二辑)。1954年宪法的颁布,使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获得新的机遇,主要表现为以介绍苏联行政法理论为主逐渐转向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来探索行政法学理论的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总则)参考资料》的编印就是一个初步尝试。当时国家在制定社会科学长期规划的过程中,也具体规定了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管理的基本原则、法制保障、行政机关组织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问题。1955年8月15日,中国政法学会成立了国家法、行政法研究组,从组织措施上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开展。一些学者也撰文呼吁加强行政法学的研究工作,解决中国行政法的体系、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一系列行政法学问题,以适应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当时在高校教师的科研计划中,已有若干个关于行政法方面的项目。从教学情况看,在各综合大学的法学专业与政法院校中,有的已经、有的即将、有的准备开设行政法课程,如中国人民大学开设了“行政法”课程,东北人民大学也开设了“中国与苏维埃行政法”课程。高校使用的行政法教科书也纳入了国家的社科规划之中。由上可见,这一阶段我国行政法学虽然还落后于其他法律学科,但已有所行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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