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法根据——日本行政程序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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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译文见《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第79页,朱芒、吴微译。
[5] 1948年临时行政机构改革审议会认为有必要着手准备制定行政运营法,两年后在同盟国占领军司令部(GHQ)的指示下法制审议会设立了行政程序法部会(宇贺克也:《行政程序法的成立》,《法学教室》第160号第53页)。有关《日本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史的中文简介,可参见湛中乐:《日本行政程序法立法背景探析》,《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吴微:《日本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及特征》,《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80页。
[6] 杉村敏正:《行政法讲义总论》(上卷),有斐阁1973年版第217页以下。
[7] 芝池义一:《行政法总论讲义》(第二版),有斐阁1994年第275页。
[8] 中国的法学界一般将“ruleoflaw”译为“法治”。本文中为了避免在阐述概念时混乱,暂采用日本式的译法,将ruleoflaw“译为”法的支配“。
[9]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增订新版)第1页,三民书局1994年10月版。
[10]高田敏:《日本行政程序观的发展》,《阪大法学》第39卷第3.4号第368页。
[11] 宫崎良夫:《行政程序法理之形成初探》,《高柳信一先生古稀纪念论集》,劲草书房1991年版第253页。
[12] 高田敏前引注10,论文第371页。另,高田敏:《战后我国的“法治主义和法的支配”争论序说》,《阪大法学部创立三十周年纪念论文集》第67页以下。
[13] 佐藤幸治:《“法的支配”之意义再考》,《法学教室》第185号第20页(1995年11月)。
[14] 佐藤幸治:前引注13,论文第18页。
[15]杉村敏正:《行政行为与正当秩序》,《渡边宗太郎博士还历纪念论集》(1956年)。
[16]高田敏:前引注10,论文第375页。村上武则:《法治主义和行政法学五十年》,《法学教室》第179号第40—42页。
[17]高田敏:前引注10,论文第375—376、378页。
[18]原田尚彦:《行政法要论》(全订版),《学阳书房》1984年版第130页。
[19]田村悦一:《参加利益的法保障》,《立命馆法学》第147号第1-6页。
[20]南博方、原田尚彦、田村悦一编:《新版行政法(2)》,有斐阁1986年版第8页。
[21] 1993年11月12日,日本国《环境基本法》获颁布,该法的第20条中对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提出了一般性要求。
[22]同注21.
[23]日本于1994年12月成立行政改革委员会。1995年3月在该委员会之下设立行政情报公开部会,1996年4月24日公布了《情报公开法纲要案(中间报告)》。此外,至今都道府县以及部分的市村町等地方自治团体已各自颁布了地方性的《情报公开条例》。
[24]藤田宙靖:《行政法 (总论)》(第3版。改订版),青林书院1995年版第132页。
[25]藤田宙靖。前引注24书第134页。
[26]实定法(Positivelaw)是指依制定或习惯等等人类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其相对物为自然法。
[27] 松井茂记:《程序性正当程序理论之构筑(二)》,《阪大法学》第42卷第4号第741-750页。
[28] 本文中所引用的日本国宪法条文,均以董?舆先生的译本为准(见董?舆译,宫泽俊义著,芦部信喜补订:《日本国宪法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第257页)。
[29]佐藤功:《日本国宪法概说》(全订第四版),学阳书房1991年版第237页。
[30]属于宪法第31条说的除了全面适用说之处,还有参用说、刑事程序类似说、刑事程序类似参用说、只适用行政处分说、自由剥夺适用说和个别违反说等见解(参见松井茂记:前引注27论文第742-7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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