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其它行政法论文 >
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5)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笔者以为,既然前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那么该论之外的关于同一论题的其他学说就不能成立;同时,将这些学说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难以满足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它们都只是旨在解答行政法某一方面的特征或现象,而无法从总体上全面回答行政法的各种特征和现象。在这些学说中,可以说多数都只是旨在解决“行政法的作用或功能是什么”。如有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力。“控权论”便由此提出。有人认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因而有“管理论”之说。还有人则认为行政法融“控权”与“保权”于一体,具有双重作用,于是又有“平衡论”之说。也有人认为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在于“服务与授益”,由此提出“服务论”之说,如此等等都属于“作用论”的范畴。在前述学说中,法国的“公共权力说”、“公务说”等也都只是旨在解决“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特别是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与其它法律调整的范围如何划界。我国的“公共权力论”也只是说明了行政权力的性质:“人民服务论”、“马克思主义政府论”则只是力图通过说明人民政府的性质来解决“行政法的根本宗旨是什么”,等等。如前所述,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整个行政法理论“大厦”的基础,应该能够用以科学地解释行政法所具有的各种现象,全面反映行政法各个方面的征,而不能仅仅是用以解答行政法的作用、或范围、或宗旨等某一方面问题的理论。而上述学说都只是反映了行政法的某一个侧面,并非行政法的全貌,因而无论其是否科学,都是不能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否则就有“以偏概全”之嫌。

  第二,它们都只是解答了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某种特征或现象,而没有从根本上深刻地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也就是说,它们仅仅解答了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某种特征或现象,而没有找到这些特征或现象的基础,以这些特征或现象来说明、解释行政法,不过只是以行政法解释行政法而已。同时,它们这些学说不仅未能从根本上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从而以此来解释行政法,反而将行政法本身的现象或特征认定为行政法的客观基础,这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不相符合的,因而又是不科学的,所以它们是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

  三、对其它几种主要学说的批判吸收与理论定位

  有关“权力论”、“平衡论”和“服务论”等学说,虽然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尚缺乏科学性,但是笔者以为,对这些学说也不可全盘予以否定或一概抛弃,而应以唯物史观辩证地予以对待,并批判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以用作行政法某一层面的理论概括,如可以“平衡”用作行政法目标层面的理论概括,以“保权”和“控权”用作行政法手段层面的理论概括,以“服务与合作”用作行政法宗旨面的理论概括等等,以使它们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都能得以合理的定位,从而充分发挥它们各自应有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功效。只不过无论是行政法的目标、手段还是宗旨等层面的理论都只能是行政法的一般性基础理论,而不能把它们与公共利益本位论这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置于同一个理论层面,相反应在确立公共利益本位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以公共利益本位论为指导来对它们进行批判吸收和理论定位。

  (一)“平衡”:行政法目标层面的理论概括

  行政法的目标即行政法的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有关行政法目标的理论虽属行政法的一般性基础理论,但它却直接决定着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和历史使命,显然又是非常重要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