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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力理论到对话理论——行政裁量权研究方法(6)
www.110.com 2010-07-26 11:11

  卢曼对现代社会的分析对法律研究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它有力的解释了为何在现代社会中会越来越依赖于裁量权,而不是普遍性的规则。按照其理论,由于社会子系统之间以及子系统与整个社会系统之间逐渐复杂化,这就使得法律体系的普遍性、抽象性规则很难适应于现实环境,不仅是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实体方面。这样,如果对某种社会现象进行规制,即使法律规定了明确的价值和目标,由于功能性分殊的存在,也很难保证通过一套单一的法律体系就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显然,在现代社会中,卢曼的理论给我们以启示,并不存在一套单一的体系——经济的、道德的、价值的等等——能够完美无缺的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整合与规制,因此,关键是能够建构一套整合机制,通过其来输理各个子系统,以及子系统与整个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使得其间的关系能够和谐相处和完美自洽。对此,卢曼提出了“反思性”这一重要概念。也就是说,每个子系统必须提高自己规范自己行为的能力,以便与其他子系统在社会系统中和谐共存。因此,对整个社会子系统的整合依赖于“反思性的过程”。而就行政法而言,这也就意味着对任何事物的行政法规制过程中,依赖于全方位的法律规则必然有着一定的缺陷,因为,这一行为的背后蕴涵的是社会规制的高度复杂性,这种复杂性既超越了我们的理性极限,也是与现代性相背的,因此,可行的方案就是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和冲突进行评估和衡量。换而言之,法律应该提供相应的制度、程序和平台,使得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矛盾冲突能够得到解决,而并非绞尽脑汁的提供一套完美无暇的社会控制方案。

  而哈贝马斯则提倡用“交往理性”范式取代传统的工具理性范式,以求完成对被工具化了的传统理性的超越和转化。按照他的这种理性观,理性不能被归结为孤独的主体的客观化的认识;也就是说,理性不能被简单地认作是合理的主体性;反之,交往理性要求主体以语言为中介,进入互动状态,形成一种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itat),用以克服主体性。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解,主体间性中实际操作的应是交往行为,才能保证主体相之间平等互动。同样其还认为现代法即使已经被理性化为一个完全的功能性实体,也仍然需要在实践话语领域内就规范的正当性进行道德论证。然而问题是,这种实践话语如何能够被构造成能够确保理性的论证呢?哈贝马斯认为,从后形而上学的观点来看,哲学无法再辨称说自己能够提供一个没有争议的、经过了理性论证的,正当的(作为法律规范实质基础的)道德规范;相反,通过哲学研究至多仅能够勾勒出一些理性程序的条件,在此程序下,人们应当可以在生活世界的背景下建立规范基础。因此,话语伦理学宣称“只有那些能够满足(或可能满足)让所有实践话语参与者都有可能同意(这一条件的)规范方能主张其有效性”。而对道德的各种论证,不可能由个人来独自完成,相反,必须是人们协助努力方能实现。其指出,通过合理的交往和沟通过程,人们可以从中获取真实、乃至正当的内容。

  由此,我们应该可以将哈贝马斯则针对现代社会提出了“交往理论”运用于行政裁量权领域,将裁量权从单向的研究转为相互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交往、协商达到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而且,实践中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已经对行政法学界产生了相当的的影响。33

  三、哲学的理论影响

  历史上哲学经历了两次重大的范式转变,首先是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过渡(中世纪早期,法学上则体现为自然法向法律认识论的转向),从认识论向符号论(即语言范式的转变,在20世纪)。第一次转变解决主体如何认识客体(即主客体关系),第二次是解决主体如何达成一致的理解,即主体间性,如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季卫东:20世纪后期,我们进入了一个无根据的时代,即后现代时期)。哈贝马斯的理论是对如上问题的回应,重建理性认识,用真理共识论取代真理符合论。 34从主体性转为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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