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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行政到公共行政——行政法范式的重构(4)
www.110.com 2010-07-26 11:12

    (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中介组织并存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不再简单地由政府全部包揽,而要以能够最优地实现公共目标为标准,确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体,非政府性组织等社会中介组织,如果有利于公共目标的实现,也应进入公共事务管理领域。各国都“把有限的政府资源用于最必须的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权威,同时发挥政府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由它们负担某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19]由社会中介组织行使公共权力,可以避免或减少行政国家异化的许多弊端,如腐败、低效率、滥用权力等。社会中介组织更贴近生活,贴近公众,公众可以更直接地参与其运作和更直接对之进行监督。

    (三)行政方式的广泛性——强制性行政与非强制性行政并重

    “行政并不仅是行政行为入行政强制执行,而是使用各种各种样的手段来实现其目的。行政,除以前范围内的公法上的方法以外,也使用所谓私法上的手段进行活动。在现实行政中,除此之外,还存在裁量基准、行政指导、行政计划、行政调查等各种行为和制度。”[13]既然现代现行的目的不再仅是单纯的管理,而是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便捷地实现公共利益,那么,基于公开、平等、合意原则之上的非强制性行为方式将得到倡导推广。正如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所言:“公共行政的中心问题被看作是提供公共利益和服务时,除了扩充和完善官僚机构外,其他的组织形式也许可以提供所有这些功能。”[20]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融合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目标和相对方的创新动力,有利于公共目标的实现。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更会需要的东西出现。[21]

    (四)行政运行机制的更新——从注重权力行政到注重权利尊重

    在国家行政观念的支配下,偏重于提高行政管理活动效率,强调政府的权威和全面干预,行政权力驾于相对人权利之上,使行政权力的行使畅通无阻,而漠视相对人的权利要求。故在行政法中,对行政职权的规定是面面俱到、不厌其祥,乃至不惜超过授权法定的范围、界限、程度等去作开辟延伸。[22]因此容易造成双方互不信任,甚至可能产生对抗,这势必导致行政的低效率和高成本。行政法必须对权力进行重新定位,确定尊重权利的精神原则,行政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相对人的权利,不是消极地不侵犯相对人权利,而是积极地创造条件促进相对人权利的增长。通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相互信任,真诚合作,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实现公益与私益的最大化。

    六、公共行政法范式对行政法研究的启示

    行政法从国家行政范式到公共行政范式的转变,带来了研究的视角转换,给行政法理论研究最重要的启示是:打破国家行政观念界限,树立公共行政观念,促进公共利益,提高人民福祉。我们挑两例子具体阐述。

    社会中介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引发了一系列行政法问题。例如传统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而产生和各种行政关系。即受行政法规范和调整的主体主要是两个:国家行政机关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在参与和监督政府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在传统行政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现代行政法如何将社会中介组织纳入其规范与调整的范畴,是我国行政法研究面临的重大课题。又如,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职能被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来承担和行使,而社会中介组织的这种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是不是一种公共行政权,是否属“公共行政”的范畴,也成为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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