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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行政裁量相关考虑的审查(4)
www.110.com 2010-07-26 12:31



  三、考虑不相关因素对裁量决定效力的影响

  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是不是都必然会导致行政裁量决定无效和被撤销?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分解成两种情境来讨论:一是当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不是穷尽性的时候,考虑不相关因素会对行政裁量决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二是当法律穷尽性规定相关因素的时候,又会怎样?

  1、当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不是穷尽性的时候

  英国、新西兰等国家的司法审查理论与判例均认为,当法律规定的相关因素不是穷尽性的时候,虽然考虑了不相关因素,但并没有对行政裁量决定起实质性的影响作用,或者行政裁量决定仍然内在地(intrinsically)是合理的、适当的,那么也不会导致行政裁量决定的无效。[9]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审查的关键是,必须查明不相关因素的影响是不是实质性的,会不会推动行政裁量决定走向与法律设定的目标相背离的方向。或者换一个角度说,假设撇开(but for)不相关因素,对其他相关因素的考虑是不是已经足以保证行政裁量决定能够成立?如果能够的话,也就说明不相关因素对行政裁量决定没有起到实质性(material)的影响。在司法审查上,可以采取这样推论的公式:

  考虑相关因素A1、A2、A3、…+不相关因素B1、B2、B3、…=结果R

  如果,考虑相关因素A1、A2、A3、…=结果R

  那么,上述不相关因素B1、B2、B3、…就不是实质性的。

  反之,就是。

  如果对不相关因素的考虑已对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足以推动、左右着结果的去向,那么,就应该撤销行政裁量决定。而且,司法审查的程度也仅是到此为止,我们没有必要进一步证明该不相关因素对于行政裁量决定是不是起着惟一(sole)或主导(dominant)的影响。[10]

  实际上,对于上述审查技术,不能说没有被我国法院和学者所完全意识到,比如,在某案中,一栋楼的两户人家相约一起升层建筑,因未经过合法批准,行政机关对1号户处以每平方米75元的罚款,因2号户的户主是某市物资局局长,仅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法院判决变更对原告1号户主的罚款决定,就是因为在罚款数额的确定上,对被处罚对象的身份地位的考虑显然起了实质性的作用。又比如,在行政审判中,如果法院查明,某警察虽然有“教训、教训”原告的想法,但是,原告的确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罚过相当,那么,法院一般也不会因为有上述想法而撤销该处罚决定。然而,我们却没有像普通法那样更进一步提炼出上述技术,没有形成实质性影响理论来有意识地指导行政审判实践。

  2、当法律穷尽性规定相关因素的时候

  在普通法上,如果法律已经穷尽列举了应该考虑的因素,不允许行政机关有任何的裁量余地的话,这时,考虑其他以外的不相关因素或者没有考虑相关因素,就构成了对法律的基本违反,将会导致行政裁量决定无效、被撤销。[11]

  在这里,与上面不穷尽列举相比,似乎有着更加强烈的依法行政要求的意味。在我理解起来,这是因为,法律既然是穷尽性列举,就意味着严厉禁止考虑列举之外的任何因素。只要是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就一律推定为将会导致授权目的受损。否则的话,法律上的穷尽性规定就没有丝毫的意义。相反,在不穷尽列举的时候,意味着行政机关有可能,甚至是必须根据实际个案去思考和裁量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在这开放性的思维过程中,因为缺少预先设定的思考轨迹,也就谈不上严厉禁止“出轨”。

  另外,英国法院的判例(如Anisminic Ltd. v Foreign Compensation Commission案)还表明,(在适用中)对立法的错误构造,也可以认为是构成了一个不相关因素(any misconstruction of an enactment can be expected to constitute an irrelevant factor)。也就是说,对法律穷尽列举的相关因素,在理解与运用上发生错误,比如,不正确地改变了原先“栅栏”(hurdle,皮尔斯法官的形象比喻,指具体规定的涵义边际)的高度或者位置,也会发生不相关考虑的问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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