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中的运(3)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三、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中的导入

  (一)如何理解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即法律上的利益,也即权利。有很多学者却将合法权益解释为权利与利益两个方面,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如果被侵犯的利益不在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范围内,那么这种利益也就被排除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权益之外了;如果被侵犯的利益是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利益,那么,这种具有“对抗他人性质”的利益就是权利。所以合法权益中不包含既为行政诉讼法所保护又不能称之为权利的利益,[19]“一种利益如果受法律保护也就自然成为权利了,却将其与权利对立,实为不当”。[20]只是合法权益的存在状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权利;另一类是所谓“推定权利”,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21]前一类合法权益具有明文性,只要对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各具体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即可求得答案,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推定权利”,当法律没有对相关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时,如何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权利。或许理解后一类的权利才是理解“合法权益”要件的核心。因此,下文对于合法权益要件的分析,笔者即着眼于“推定权利”展开论述。对于推定权利的理解,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有主观公权利与反射利益区分理论,区分的标准是法律规范是否具有保护私人利益之目的。[22]这种区分是大陆法系国家为解决我们所谓的“推定权利”的一种法律技术意义上的区分,但是“是否具有保护私人利益的目的”在实践中往往是相当含糊不清的,最终其仍然要回答的是“当法律没有对相关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时,如何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权利”,因此仍然是“推定权利”本身所要回答的问题。[23]“推定权利”的确定,与其说是一个法律问题还不如说更多的是一个政策取向问题,即根据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的实际水平来予以确定。[24]既然是一个政策取向问题,那么“概念法学”的相关理论将失去其用武之地,“利益法学”的利益衡量方法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结合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水平来确定特定发展阶段的“推定权利”实质上是要平衡一个国家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对于原告资格构成要件中“合法权益”的确定主要平衡两对利益关系:公民个人利益与总的社会利益(或者说是整个社会的总资源)的关系和公民个人利益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

  1.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衡量

  确定“推定权利”首先需要对公民个人与社会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换句话说是在单个公民与全体纳税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利益衡量。原告资格的确定是为了解决某人的司法性争端能否诉诸于司法程序,而司法程序的运转是以国家财政为支持的。日本学者三月章在谈到诉的利益的本质问题时说道:“从本质上说,不适合透过这些机关、程序和规范来处理的争议,即使是私人之间的纠纷,也不宜由国家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加以处理。盖在法院处理法律上争讼的这一命题中,也必须考虑到统制这类司法制度运转的国家利益。”[25]这虽然是日本学者对民事诉讼诉的利益本质问题的阐述,但是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也同样需要考虑这个问题,而且是很重要的一个考量因素。

  一个社会的资源在一定时期是有限的,国家的职能就是要合理分配这些有限的资源,借用现代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就是要组织“公共物品”的供给。这种“公共物品”,除了用以解决纠纷、为公众提供权利救济的司法之外,还包括宏观经济稳定、经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东西。[26]因此,在社会总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国家对某一方面公共物品(包括对公民权利提供救济的司法)的投入不可能过多的倾斜,或者在该过程中造成一定的浪费,否则便会影响公众其他方面的应有的福利,由此损害社会需求结构的总体平衡。这对全体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个人“推定权利”的确定需要考虑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结构的总体平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