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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
www.110.com 2010-07-24 14:50

  一个外来语、两个公约与三次热点

  “知识产权”这个术语,最早在18世纪中叶出现在西方活字印刷术的诞生地德国。在当时,它主要指文化领域中作者的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亦即我们称为“版权”或“著作权”的这种无形产权(现在仍有个别国家如西班牙、菲律宾等沿用“知识产权”仅表示版权)。18世纪,法国也曾一度使用“工业产权”这一术语,它指的是除版权之外的智力成果专有权与商业标记专有权。在后来的发展中,尤其在60年代之后,“知识产权”逐渐被绝大多数国家及所有世界性国际条约、国际组织采用,它包含一切智力创作成果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即德文中的Gestiges Egentum,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把这个外文词译成汉语时,中国译为“知识产权”、中国香港译为“智力产权”、中国台湾译为“智慧财产权”。日本在使用汉字表达时,译为“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一般包含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这最后一项,主要指的是商业秘密权以及商品样式、商品装潢等等的专用权。

  在1883年,国际上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形成了缔约国的“巴黎联盟”;1886年,又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并形成“伯尔尼联盟”。此后,管理这两个公约的联盟分别形成了两个“国际局”。1893年,两个国际局合并,形成后来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上述两个公约的同时,缔结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70年公约生效时,原“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全部职能转给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

  当今世界上,除个别国家(如伊朗、朝鲜)外,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起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已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在50年代初实行过短期的专利保护制度与商标保护制度,以及对版权中的印刷复制权的有限承认。但这些随着1957年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而中止了。唯一留下的商标制度,也剩下只有强制注册却无专有权可谈的制度,并没有把商标的专用看作一种“财产权”。

  1973年,以任建新为团长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代表团首次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领导机构会议,回国后任建新在写给周总理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术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方针。1980年中国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至此,我国法制建设总框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形成。继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后,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参加了《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参加了《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参加了《为商标注册而实行的商品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年参加了《微生物备案布达佩斯条约》,等等。从以上不难看出,在相当短的时间内,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国内对知识产权的关心,乃至知识产权几次形成“热点”,主要是因几次国际双边谈判而引起的,亦即与“国际公法”领域密切联系着的。

  1979年,当中国首次与美国签订《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以及《中美贸易协定》时,吃惊地看到对方执意坚持非订入不可的,是一个“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据对方称,按照美国总统的指示,不含知识产权条款的科技、文化及贸易的双边协定,美方代表无权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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