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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立法的初步构想(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另外,在立法方面,我们可以着重借鉴日本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证合同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因为无论从同属大陆法系的传统来看还是从立法的晚近、内容的完整等方面来看,它都似乎更值得我国直接借鉴。而且该指导方针本身在不少方面就已经汲取了美国和欧盟相关规定的精华部分。

  同时,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具体问题方面,我们应尽可能具体地分析阐明各类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既可以从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同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角度着手,也可以从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的角度着手,还可以从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不同方面和环节的角度着手。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应当做到既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发挥其鼓励创新和激励竞争的作用,又切实防范合法垄断权被不正当地滥用,使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不致受到破坏;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交易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的科技文化创新和经济竞争并行不悖地发展。

  最后,在法律出台之前,可先行颁布适当的法规、规章,以解决实践中已出现的尖锐问题,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竞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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