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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资产”的法律规制(2)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因此,知识产权不是制度的汇编,而是具有内在的规范基础。其统一的基础在于其“同类客体”都是可以感受的知识实体或知识本体。知识实体是人类对社会、自然及人自身认识的真理性结晶或智慧的结晶。知识实体是人类以语言、文字、符号、图象、形体为表达工具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概念、命题、理论(命题系统)及意念图象等。这种“实体”是“意念实体”,具有被感受性而不具有可触摸性,它的传载工具主要是信息。知识本体的发展是在人类的创造性的生产劳动和精神劳动的积累过程中形成的。它的发展本身就包含了人类的价值观念,表达了人类对社会进步的希望和对真理的追求。只有具备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的知识才能对知识实体的发展有所贡献。因此,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是知识实体发展的基本要求。而“知识实体”个体表达形式的信息化,就是“知识资产”。

  二、知识资产与物质资产的区别

  物质资产同样是人类社会创造的产物,这种创造物同样包含了人类的智力劳动。物权法保护的物质资源的价值,直接融入了这样一种创造物中,它具有体积、面积、形状、质量等可以被人们的视觉和感觉认定为是一个“有体物”。有体物也是一个物质实体,但这种物质实体是可以触摸到的。物质实体的价值就是表现在可见状态的形状、结构、体积、质量等要素中,在这种情况下价值和形体是不可分的。这里,引申出同样一个有趣的问题:物权法保护的有体物,到底是它的内容(包含在物质资产中的价值)还是它的形式?物权法规范的有体物,因为法律规范的特殊功能,只能规范人们的感觉和知觉能够“见到”,并通过感官可以触摸的“物体”。因此,有体物的客观属性决定了物权规范的基本原则、也是私权之所以确立的基本原则。它所规范的是人们能够“把持”并能够直接控制和直接“占有”的物体。

  知识实体和物质实体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具有价值,并都具有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物质实体具有直接刺激人们的感官、引起人们占有和竞争欲望的属性,而知识属性则必须通过理解后,才能够被人们喜爱。不能理解,就不会萌生意义和占有的需要。因此,它们在“价值”属性上是一致的。但知识实体的表现形式却不同,它的“价值”具有游离性,即同样的“价值”可以附着于不同载体上,而“价值本身”没有改变。比如,一部作品,可以表达为一本书,也可以表达为一个光盘,可它表达的信息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从价值本身具有游离性的客体属性可以认定,包含在知识资产中智力劳动的价值是一个“实体”,即“知识实体”。因此,它才能够在载体改变的情况下保持自身不变。这种“游离性”也可以表达为二分性,即知识实体和载体是各自独立的客观存在。法律保护的对象是“知识实体”而不是“载体”。比如一部书,它的知识实体是书的内容,而不是载体(纸张的层叠和装订)。“知识实体”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其本质就是智力构思,即创造性思维。著作权的客体被法律规范表达为“作品”,但这是通俗的概念而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著作权的客体本质上也是一种创造性思维。正因为如此,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本身,只能保护作品的形式。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知识产权的规范客体是知识实体表达形式。这种二分性在专利权的客体中也有区分。专利权的客体按照中国专利法对专利客体的权威解释,专利权客体的本质也是一种智力构思。被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也是一种通俗语言而不是法律语言。用严格法律语言来表述,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因此,专利法建立了二分法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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