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知识产权法论文 >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7)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第三,现代知识产权是一个不断创新的法律规范体系。现代化、一体化是知识产权立法的两大趋势,前者动因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后者受制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知识产权法从其兴起到现在具有三四百年的时间,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制度文明的典范”。[27]自20世纪下半叶至今相继出现的新技术革命与信息革命(或称为知识革命),使得现代知识产权法总是处于剧烈变动的状态。著作权法告别19世纪的“印刷版权”时代,走过20世纪的“电子版权”时期,继而开始“网络版权”的新纪元。这一进程使得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新的著作权权项陆续产生,著作权效力在虚拟空间逐步拓展;专利法大大缩小非专利对象的范围,着力保护化学物质和药品专利,增加微生物品种及方法专利。这一最具“科技含量”的法律制度,在实现立法现代化的目标之后,又面临着21世纪基因技术专利问题的挑战;商标法在网络空间里,不仅涉及到传统商标制度的变革(例如商标权地域性与因特网国际性的冲突、商标分类保护与网上商标权排他性效力的矛盾、网上商标侵权形式的变化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而且必须考虑域名保护制度的创新(例如域名的登记与审查、域名权的性质与内容、域名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域名权的保护与域名纠纷的处理等)。知识产权法不仅要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立法现代化,而且要在全球范围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即通过制度改革实现立法的一体化。在国际社会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谈判,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形成了《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知识产权协议》三大主体制度。由于世界贸易组织与上述公约的有效运作,知识产权保护现已成为国际经贸体制的组成部分。从国际范围看,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一个统一标准的新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各国立法者不得不“修纲变法”,按照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重新审视本国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基于上述情况,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法处于频频修订之中。据资料记载,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平均不到10年即修改一次[28].法国知识产权法典颁布后的6年间先后12次进行修改和增补[29].中国商标法、专利法自制定后分别于90年代初和新千年伊始进行两次重大修改。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法律修改活动都是在专门法的形式下完成的,而具有系统化、稳定性特征的民法典,则不具备上述便利。

  四:我国立法选择:民法典一般性规定与民事特别法专门规定

  我国民法典草案目前正处于法案草拟、专家认证阶段,对知识产权制度作如何处理,当是不容回避之重大问题。民法典是否接纳知识产权制度,赞成派与反对派的意见各执一端。在过去较长的时间里,笔者与一些民法学者、知识产权学者反对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民法典。比较各国立法例,本人得出以下结论:凡是范式民法典都无知识产权编,凡是编入知识产权的民法典都不是范式。为此,我以《知识产权制度不宜编入我国民法典》为题在2002年9月29日的《法制日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30]同年10月,笔者参加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民法典草案的专家讨论会,聆听了起草者及各位学者的意见,进而调整了我对这一问题的立场。从最初提交讨论的民法典草案来看,知识产权已被列为专门一编,含有一般规定、各项权利规定、其他规定共100多条款项。可以说,该类法律制度是平行移植到民法典而成为“知识产权编”。在这次会议上,本人对此提出异议(其理由参见本文第二、三部分),但同时提出修正案,即民法典仅对知识产权制度作一般规定,其单行法依然保留。笔者作出上述修正,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第一,知识产权是私权。对此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其前言中已作明确宣示。知识产权虽是知识类无形财产的权利形态,但其基本属性与财产所有权无异,都应归类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将无形财产权在民法典中作出反映,有助于与有形财产权形成完整的、丰富的财产权利体系;第二,知识产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权利。知识产权法虽含有若干程序法、公法性的规定,但依然是以实体法为基础的私法制度,隶属于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在法律分类上具有更高的位阶和权威。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进行明确定位,有助于维系这一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第三,知识产权已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作出原则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仅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列举性、宣示性条款,无其他实体性规定内容。《民法通则》集中而概括地描述了知识产权基本制度,并将其与其他财产权及人身权合为民事权利专章,在当时被称为是民事立法上的创举。考虑到立法体例的传承性,未来中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出一般性规定,并无不可。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