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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激励智力创作还是保护经济投资?(5)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受特别权利保护的数据库与作为汇编作品保护的数据库相比,有三个特征,即缺乏独创性,保护期限短,保护经济投资而非个人创作。可见,很明显,特别权利背后的政策考虑是保护投资利益。投资不仅是指实质性的重大投资,如物力和财力上的投资,还包括时间、努力和痛苦等方面的付出(29)。

  -根据数据库指令的第7条,在内容的获得、确证或陈现上进行了数量意义或(和)质量意义的实质性投资的数据库制作者享有15年的提取权和再利用权(30),有权阻止对其数据库的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进行提取或(和)再利用。

  -所谓提取,指以任何方式将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永久性或暂时地转移到任何形式的其他载体上(31)。所谓再利用,指通过发行复制件、出租、在线传输或其他形式的传输,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32)。提取权所禁止的是用户对数据库的利用,再利用权所禁止的是竞争者对数据库的利用,即在某数据库基础上添加新的信息内容,并向公众提供,以追求商业盈利(33)。

  -不仅非作品型数据库,而且作品型数据库也可受特别权利保护。对作品型数据库来说,当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被使用者或竞争者非法使用时,通常这一数据库的选择或安排也被非法利用,版权人当然可以依靠版权法来取得救济。若非法提取或再利用其事实信息的使用者或竞争者并未触及受版权保护的选择和安排时,数据库的制作者也可以依据特别权利受到保护。

  -参与欧盟数据库指令制定的欧盟官员强调,特别权利不是邻接权,是新的一类法律权利,这一点可以在指令的共同立场中看得很清楚,规定成员国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保护(34)。但是法国的一位版权教授则认为,数据库指令中数据库的特别权利,即提取权和再利用权,尽管不叫邻接权,但是作者权传统国家还是把它当作邻接权来接受的(35)。

  -另外,针对为什么欧盟部长会议创设特别权利保护而未选择不正当竞争法对非作品型数据库提供保护的问题,欧盟负责官员的解释是,特别权利很清楚保护的是与投资有关的经济权利,而与特别权利保护相比,不正当竞争法有以下弊端:(一)不正当竞争法只涉及竞争者的再利用行为,而不涉及使用者的非法提取行为;(二)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判断行为的正当性与否,而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三)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权利没有保护期限,而且无法对权利进行许可(36)。

  -在为数据库制作者的实质性投资提供特别保护的同时,也要看到,单方面地为缺乏独创性的信息提供强大的法律保护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权利保护过度将损害使用者的利益,如公众了解、表达和学习的自由等。由此,数据库指令的第8条和第9条对特别权利进行了限制,并规定了合法使用者的权利。第8条规定,数据库的合法使用者可以从这些数据库的内容中提取或再利用非实质性的部分。第9条对特别权利作出例外规定,当为私人目的从非电子数据库的内容中进行提取时,或为教学或科学研究的演示目的而非商业目的提取并注明出处时,或为公众安全或行政与司法程序的需要而提取或(和)再利用时,可以不经数据库制作者的许可,对内容的实质性部分进行提取或再利用。

  四、作品分类上的传统理性是否有必要为多媒体产业的发展而牺牲?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不同类型的作品或其片断,如文学作品的文本、录音作品的声音、美术作品的静止画面、录象作品的动态画面,可以固定在单个的有形载体上,主要是CD-ROM,人们通称为“多媒体”或“混合媒体”。将两个或更多种类的作品合并在一个载体中,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例如,在某种程序上,包含音乐作品、静止画面、动态画面的电影作品所体现的多媒体现象已被版权法承认达一个世纪之久(37)。另外,包含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摄影作品的百科全书,包含美术作品与文字作品、在我我国俗称为“小人书”的连环画也是数字技术以前的多媒体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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