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技术措施与言论自由
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法中,使传统的版权法制度面临着冲击。技术措施使版权人的权利得到了扩展,打破了传统版权法中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机制。技术措施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技术措施保护与获取自由和表达自由之间的冲突。
(1)获取自由与技术措施保护的冲突
获取信息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版权是通过版权人控制其作品不被非法传播来实现。对为增进知识、获取真理的社会公众而言,版权首先应有利于社会公众,其次才是版权人。获取信息自由往往优先于版权人的利益。而技术措施限制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侵蚀了言论自由的宪法价值。事实上,获取信息自由是言论自由一种,而技术措施保护无疑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强化了其对社会公众获取信息自由的控制,导致了的版权优于宪法性权利的言论自由。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不仅控制了其竞争者的非法使用,同时也控制了公众之合理使用,限制社会公众取信息自由 ,限制了言论自由。
(2)表达自由与技术措施保护的冲突
“没有发表权制度,公民的言论自由在文化领域将会毫无实际意义。”[3]发表权是版权人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又是其财产权利产生的前提。所谓发表权,是指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通过何种形式发表。表达自由最主要的体现是公民有以各种形式(言语形式、出版形式等)发表意见、评论时事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限制应当仅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言论自由的宪法性价值。版权属于私权,通常私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表达自由的宪法性权利。然而技术措施妨碍了社会公众行使言论自由中的表达自由。如版权法中的技术措施保护条款,禁止他人发表旨在规避和破解版权人保护其作品的技术措施的信息,这无疑是对公民表达自由的限制。因此技术措施对表达自由产生制约,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法律对科学研究和学术进步的制约。
(3)言论自由与技术措施、有限时间的冲突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保障作者对作品在有限时间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在这个版权条款里,有一点值得注意:有限时间。美国宪法中版权条款的 “有限时间”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限制其权利。即授予作者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使其享有对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期限届满后垄断权灭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社会公众可以免费利用版权人的作品。而技术措施可能导致版权的无限期保护。因为只要版权人对其作品采取加密等有效的技术措施,那么任何规避、破解其技术措施而获取作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的结果便是导致作品永远处于版权人的控制之下,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如前所述,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以激励作者创作新作品,并传播其思想以推进言论自由的发展是版权制度两个重要的功能。版权法是在版权垄断权与社会公共利益(言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版权法赋予版权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从而激励作者创作新作品,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时,从宪法角度上讲,社会公众的利益(言论自由)是首要的,版权人的利益是次要的,版权人的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公众利益。另外,如果赋予版权人过宽的垄断权并使之有效,它将从功能上严重阻碍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及后继创作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与公平正义价值理念有违。因此,在扩大版权人私的财产权利的同时,应该关注社会公众公的宪法性权利(言论自由)的价值;关注版权人的垄断权与合理使用制度对垄断权的制约及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在版权与言论自由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的最佳结合点。
(二) 言论自由与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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