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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初探(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四、组织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

  这方面主要涉及的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划分以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如发表权、修改权、使用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否则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只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由于在我国,除职工个人发表的文章外,图书馆的信息产品生产一般是信息工作人员作为本职工作的一部分,在工作时间,利用单位的设备去完成的,因此这类作品应属职务作品,作者可以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则应由图书馆或委托图书馆生产产品的个人或单位所有。现在有很多单位为了避免在产权上发生纠纷,保护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协调职工及其所属单位的利益关系,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或在签定用人合同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明确规定职工与单位的责、权、利关系。

  五、结束语

  1、实际上图书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远远不只上面所探讨的那些问题,像商标、网站域名等也越来越受到业界的关注,由此也可看出,今后图书馆所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将会越来越纷繁复杂。这就要求我们信息工作者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要密切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动向,遵循合理使用原则,正确处理产权人和用户之间的关系,注意教育和引导用户合理使用图书馆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减少或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2、在印刷媒体环境中,图书馆基本上可依据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及其所保障的合理使用原则来满足用户的各种信息需求。然而,随着信息资料由印刷媒体向数字化媒体的转化,随着加工、储存、传播和利用信息手段的更新和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因此调整和完善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的工作已迫在眉睫。目前已有很多国家在修改原有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信息工作人员也应与法律工作者一起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及实践的动向,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逐步实现与国际贯例接轨,实现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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