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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研究述评(3)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4 关于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研究现状的思考

    对于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研究,曾经热过一阵,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总的来讲研究工作不够深入,缺乏有力度、有较大影响的成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4.1    对有关基本问题缺乏研究

    4.1.1对国有知识产权的概念缺乏界定

    这包括三方面的问题:①什么是国有知识产权?有的研究者指出,国有知识产权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43].从字面上理解这并无不妥之处,但如果按照这个定义,国有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被他人非法申请了非职务专利,并不能称之为国有知识产权流失,因为在该国有单位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批准之前还未形成国有知识产权(国有专利权),从而谈不上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显然,这与大多数研究者的理解不符,也与我们研究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宗旨不符。潜在的国有知识产权因过失或故意行为而未能形成现实的国有知识产权,应视为广义上的国有知识产权流失。②如何界定国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全民所有制单位即国有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无疑属于国有知识产权,而国家占有一定股份(控股或未控股)的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可列入国有知识产权的范围呢?如果对此不作一明确界定,则有关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一些讨论就失去了基础。③国有知识产权是如何取得的?关于国有资产取得的一个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44],但是这个原则并不完全适用于国有知识产权的取得。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取得,在许多情况下遵循合同约定的原则[45].

    4.1.2    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含义缺乏界定

    目前,尚未见到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含义进行界定。而对此不作界定,则有关的讨论就没有共同的基准。因此,为推进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深入研究,必须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含义进行科学界定。笔者认为,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含义应包括这样几个层次;①国有知识产权及其权益、收益被非法转移为非国家所有,这是其最基本的含义;②因主观原因致使国有知识产权被闲置浪费;③国有知识产权不当使用造成价值贬损;④未依法维护造成国有知识产权灭失;⑤因管理不善造成国有单位失去机会取得本应获得的知识产权。

    4.2 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深层次原因很少涉及

    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虚置,所有者长期缺位,造成似乎人人有责,但又人人不负责任的现象[46].这实际上也是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其表现甚至更为明显。比如,作为国有知识产权的国有高等院校持有的专利权,按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其转让须经该高校的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然而,该专利权的放弃,往往是既不要经过该高校的同意,也不用经过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实际上只是由发明人根据其个人利益的得失来决定,因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费用是由发明人或其所在课题组支付的。对这种任意放弃专利权造成的国有知识产权流失却无人承担责任。现有研究成果中对这类导致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深层次原因很少涉及到。

    4.3 缺乏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的定量研究

    从定性分析到定量研究,是研究工作深入的一种表现。但目前对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还是处于定性阶段,因而迫切需要开展定量研究。当然,由于受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其价值的可变性大等因素的影响,使有关的统计工作难以进行,连国家公布的国有资产数据也无法包括国有知识产权;加之国有知识产权流失对国有单位来讲毕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因而收集、统计国有知识产权流失情况的数据的确很难。某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曾以红头文件形式对全省数百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然而只收回了四份统计表,其难度由此可见一斑。但无论如何,缺乏数据分析,有关研究成果的说服力是要打折扣的。因此,建议先从某一方面、局部范围开展国有知识产权流失问题的定量研究,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扩大研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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