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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之修改权探讨(6)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从一个角度而言,Linux也并不是完全不保护软件最初著作权人的利益,就如同GPL第2版所言,其首先赋予了他们是否自愿公开、接受许可自由软件的权利,这是其不享有修改权的前提,另则,为了使得一个软件受到GPL的保护,其GNU首先就申明这个软件拥有版权,受到版权的保护;而对于后来的修改软件者,GPL同样保护其权利,认为修改人可以将修改权后的程序署名发布;再者,条款又规定GPL下修改软件不应损害原始权利者的名誉;如果自由软件的使用者愿意将程序的一部分结合到自由程序中,而它们的发布条件不同,则需要经过自由软件版权人的许可等等规定。

    五、结语

    计算机软件保护是一个亟待研究、发展的体系,它需要综合各方面保护立法联合进行,同时衡量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而产生新的适应时代的方式。修改权从最初的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几近绝对化保护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转让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以及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必要修改权的授予,再到如今网络时代下的Linux系统的发展,由软件著作权人选择接受通用许可下的公开源代码,无疑正是国家乃至全球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一个缩影。通过本篇对修改权的分析,予以为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便是使人们相信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需要看,对修改权的放宽限制措施是软件开发利用以及软件立法发展的一大趋势;而明确理解这一变化,对我国目前的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有着重要的前瞻意义。

    参考文献

    [1] 寿步,软件网络和知识产权——从事务到理论[M],长春:吉林人们出版社,2001;

    [2] 黄勤南,尉晓柯,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9;

    [3] 李扬主编,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危机及其未来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 薛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 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 韦之,知识产权论[G],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7] 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8] 胡汉辉,周治翰,从Linux的发展看知识合作组织的虚拟化[J],科学管理,2000(5);

    [9] 孙昌新,鲍金桥,论作者精神权利的几个理论问题——兼与郑成思同志为代表的学者商榷[J],河北法学,1998(5);

    [10] 陈际红,GNU GPL的法律分析与Linux在中国的发展[J],中国律师,2000(8)。

黄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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