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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在我国产业界落实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立法界与司法界越来越重视信息保护法的今天,学术界却出现了对“信息”的歧议。

  从上世纪80年代,人们就开始普遍使用“信息社会”这一概念;90年代后,“信息高速公路”、“信息公开”、“信息化”等等,更是口头及书面使用率均越来越高的日常用语。本来,对于“信息”是什么,已经属于无需多言的。但21世纪个别杂志上产生的“新论”,却又不能不让人对此重新说上几句。正如在20世纪初,人们不得不面对“物质不见了”这类本来不必认真对待的奇谈怪论。

  客观世界由物质、能量、信息构成。“信息是物质的属性”,“信息离不开物质”等等,到此为止如果还说得通,再往下论去,得出“信息不能同物质分离”,因此“信息不能传递”、“只有人创造的知识才能传递”的结论,就十分荒谬了。

  例如客观世界中有一株绿树。这“绿色”作为信息,确实不可能离开树而存在。这绿色并非“人创造的知识”,它若不能传递,你是怎么看到的?它明明“传递”到了你的眼里。远处有一头驴在叫。“驴鸣”作为信息如果与驴分离,就不成其为“驴鸣”了。但它毕竟传递到了我们的耳朵里,我们才实实在在地知道(而不是凭空想象到)有驴在叫。如果作为物质之属性的信息不具有传递性,那么人的认识将永远与客观世界分离开,即永远不能认识世界。无数客观事物的信息,正是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传递”给人们,经过人们的大脑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人们方才认识了客观世界,又转过来改造世界。复习一下这些认识论的常识,有助于我们在信息时代讨论问题时,避免回到数百年前的“贝克莱时代”。

  在当代,人们把自己的认识写成书,一本书放在我们面前,它就是客观存在的了。书中所载信息,同样是客观存在的。所载信息离不开载它的书,离开了,书不成为书,书中信息也不成为信息。这是对的。但把一本书中的信息扫描上网,通过互联网传递给万里之外的人,这种“信息与其载体物质无需分离而传递出去”的事例,在当代举不胜举。至于闭目塞听之人得出“信息不能传递”的结论,则并不奇怪。不过这种结论是古已有之、被现代人重复的谬说,并非创新。

  “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故不能造假”,这一命题之谬显而易见。客观世界的信息中肯定存在虚假信息。否则人只要简单接受即可,无需做“去伪存真”的加工了。有人进而言之“假,永远只属于认识范畴”。这就更远离了现实社会与认识论的常识。人们每天呼唤着要打击的市场上的“假货”,难道不是客观地摆放在货架上,反倒仅仅是人们“认识”中主观想象有假货而已?事实上,“文抄公”的“作品”或长篇的谬论本身,一旦发表在杂志或书上,这本属于“认识”领域的“假”,也就转化成为客观存在的“伪”了。我们不大可能针对尚未摆在我们面前的任何人的主观“认识”去讨论问题。只可能根据已经客观地存在于杂志上或书上的表达出的“作品”去评判真伪。

  在现代社会,当人们采用摄影术拍摄自然景观时,山、水、树木的各种信息都传递到了镜头中。例如以全息摄影去拍摄一朵野花,则该客观物的色彩、形状等等信息,就全部传递到了镜头里,而色彩、形状等,并没有离开这一客观物。当人们用摄影机去拍街景时,广告画、商标标识等等客观地存在于大街上的信息,也在并不离开其所属“物”的情况下,传递到了镜头里。如果换一个非公共场合作这种拍摄或利用它,则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我们讲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属于某种信息,具有“可复制性”,正是这个道理。当史尚宽先生在《物权法论》中说专利可以“为数回之制造或复制”而不会产生磨损,也正是讲的“可复制性”这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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