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4)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在许多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70~80年代,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使用而出现了各种旨在保护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信息的法律。有些法律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受法律保护的客体(数据)诚然可能是受版权保护的对象?煹?受保护的主体则不是数据所有人,而是数据的来源-信息的被收集人。这样,一部分原属于公有的或属于靠保密来保持价值的信息,处于新的专门法保护之下了。而这种保护的目的,却不在于维护信息所有人的专有权,倒在于限制该所有人扩散某些信息。这种限制,是取得可靠信息的保证。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西欧率先提出了保护无创作性的数据库的设想,并在1996年3月以欧洲委员会“指令”的形式形成地区性公约。这样一来,可作为财产权标的的“信息”,又大大地增加了一部分内容。
为促使产业界更好地理解与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立法部门更加重视信息立法?熞允股喜憬ㄖ?符合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今天实在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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